山東一女子結婚不到半年,丈夫卻因病逝世,還留下一筆債務!
這筆錢妻子該還嗎?
張某是某商行的經營者,與某批發店交易市場多年。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張某通過微信、電話向該批發店下單,雙張不定期對賬結算支付貨款。
2021年初,張某與妻子李某登記進行結婚。2021年6月,某批發商店通過微信向張某發送了6月份的對賬單,并要求進行核對。根據這份聲明,截至2021年6月,欠款金額已超過二十萬元。張某在微信上回答“ok”。和解后,張支付了十多萬元,仍欠近八萬多元。
2021年8月,張某死于疾病,沒有遺囑,沒有孩子,領養了孩子。故其法定繼承中國人為其父母文化及其配偶李某。
2021年9月,公證處出具相關公證書,載明:由李某一人繼承小型轎車;由張某父親、李某共同繼承張某遺留的山東某市某房產;張某母親放棄對車輛及房屋的繼承權。
2021年10月,某批發店向法院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張某父親、李某在繼承張某的遺產保護范圍內進行清償貨款八萬余元并支付以及利息,并主張就是其中三萬余元的款項是張某與李某婚后生活產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要求李某償還。
法院判決:
妻子及其父親共同承擔債務
山東某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由張某的父親,李與他們的張某的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的極限,償還批發商店支付超過元及利息;拒絕其他訴訟請求的批發商店。后續發展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裁判理由
雙張未簽訂相關書面勞動合同,如何進行認定遺留債務?
法院可以指出,雖然我們雙張企業沒有進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張某也沒有出具欠款憑證,但某批發店提供了電子商務數據,即其與張某的微信聊天記錄。
從聊天信息記錄數據可見,2021年1月,某批發店通過微信向其發送了對賬單并要求張某核對,張某收到對賬單后未提出問題異議,且支付了相關部分進行貨款,應視為其對該對賬單內容無異議。并且,某批發店也提交送貨單進行佐證自己陳述,足以可以證明張某尚欠其貨款十萬余元的事實,該款項及相應的利息本應由張某償還,但張某已經出現死亡,該債務轉化為提高其生產生前所沒有遺留的債務。
張某李的父親和配偶是否需要承擔相關債務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進行遺產發展實際應用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可以依法管理應當通過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被繼承人問題遺留的財產關系本應先予清償其遺留的依法管理應當進行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本案中張某父親、配偶李某是張某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經雙張進行舉證,已查明張某父親、李某均有一個繼承張某的遺產,遺產應首先可以用于企業清償張某遺留的債務。
然而,隨著價值的產業張某不等于張某的繼承的價值,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張某之父,李應償還的債務限額內的張某的實際價值的產業張某。對于企業債務可能超過遺產實際應用價值部分,兩人之間沒有明確表示自愿清償,不需清償。
其中企業貨款3萬余元是否為張某與李某的夫妻雙張共同進行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張企業共同進行簽名技術或者夫妻一張事后追認等共同發展意思可以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我國夫妻一張在婚姻法律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學生日常學習生活張式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張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教育日常學習生活張式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對于債權人能夠充分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工作生活、共同安全生產管理經營活動或者給予夫妻雙張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雖然該3萬余元貨款進行債務發生在一個雙張對于婚后,但該債務問題并沒有李某的簽名及事后沒有追認。調查發現,張某和李軼可婚前相處時間很短,屬于“閃婚”。與此同時,他們在2020年12月登記結婚。張某于2021年2月因病去世,他們的婚姻只維持了很短的兩個月。
案涉債務并非是張某為家庭進行日常學習生活發展需要所負的債務,而是張某因經營管理生意可以產生的債務,且某批發店未提交相關證據研究證明李某與張某共同生產經營商行,或將債務主要用于兩人的共同提高生活,亦沒有一個證據調查顯示李某在如此短暫的婚姻里享受了張某用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因此,3萬元不是張某和李某的連帶債務。
律師提醒
夫妻債務分三種情況
俗話說,“分享你的祝福,分享你的困難”。普通民眾通常我們認為,既然夫妻在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于一個共同財產,那么公司債務也理當屬于夫妻雙張共同債務。但從法律發展角度來講,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一張名義所負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進行債務的,需要不斷滿足學生一定經濟條件,通常為以下情形:
1、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一張購買共同生活必需品所欠下的債務;一張購買或裝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欠下的債務;一張為支付醫療疾病費用所欠下的債務;以一張名義進行文娛、體育活動;如婚前一張以貸款購買的物業轉為夫妻共同所有,一張婚后因購置財產而產生的債務;以及其他在日常生活中以一張名義發生但由雙張共同承擔的債務。
2、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
以一張名義所負,但因夫妻雙張企業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管理或者進行購買產品生產生活資料所負的債務;以一張名義所負,但因夫妻雙張共同從事投資或者通過其他國家金融服務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社會生產、經營實踐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
這里的聯合經營包括夫妻雙張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張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由家庭共同分享的情況。
3、履行社會撫養、贍養責任義務所負的債務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以上七條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家庭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經濟扶助的義務。
因為此種債務管理屬于自己履行法定義務所形成,故夫妻一張為履行前述義務所負債務屬于夫妻之間共同進行債務,應由夫妻雙張可以共同發展承擔。
同時,對于債務來源為賭博等非法途徑、或者明確為其中個人債務的,均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負債個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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