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7年10月22日,
判決結果
依照法律規(guī)定,法院判決如下:一、駁回某信息公司的訴訟請求;二、某信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雷某支付賠償金2萬余元。
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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