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沒有規劃許可證,也不是違法強拆的理由。面對被告在庭審上的抗辯,張友伶律師一針見血指出拆遷方的違法之處,令被告啞口無言...
近日,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張友伶律師團隊再添勝訴喜訊。
委托人袁先生是浙江省溫州市某街道居民,他與哥哥自1998年以前自建房屋200多平米居住至今。2020年4月,袁先生突然收到街道辦的告知,他們家的房屋納入街道辦城中城改造項目征收范圍內,因征收補償標準過低,袁先生未與街道辦達成補償協議書。
2021 年 2 月 2 日,街道辦在沒有任何通知及沒有與袁先生依法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使用大型機械設備對袁先生家的房屋進行違法強制拆除。由于事發突然,袁先生家的家具、電器等各類生活用品及其他家庭財產等仍在屋內,被掩埋在廢墟中全部損毀,造成原告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侵犯了袁先生家的合法權益。
袁先生有冤難伸,幾經周折,聯系到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在京云律師張友伶的指導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為了確保庭審一舉勝訴,張友伶律師本著對當事人負責的態度,在接受袁先生的委托后,全面挖掘證據,并在庭審中將證據與事實、理論融合,直擊對方要害。
庭審中被告辯稱:
經測繪、調查,涉案房屋建設時間在 1998 年之后, 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建設建筑物應取得規劃許可證,而案涉建筑為未取得規劃許可擅自建設的建筑物, 屬于違法建筑。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面對被告的辯稱,張友伶律師援引法律,有力地回應道:
違建的認定應由行政機關舉證證明,而被告街道辦在職能部門沒有作出拆除決定的情況下即 認定涉案房屋為違法建筑,且在沒有履行事先催告等前置程序的情形下即直接強制拆除涉案房屋,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
隨即,張友伶律師向法官提交了如下證據:
1
戶口簿,證明原 告家庭人員情況,原告戶均為黃嶼村村民。
2
測量成果報告書,證明原告在 2020 年 8 月 15 日委托鑒定機構對自有房屋面積、四至范圍、坐落位置、被強拆前現狀 進行確認。
3
《關于印發〈某村城中村改造補償實施 細則〉的通知》),證明原告袁先生房屋已被納 入征收項目,應當適用征收程序,現被告在未與原告簽訂補償協議即實施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4
照片 7 張,證明被告違法組織人 員將原告房屋違法強拆,致使原告房屋內財產及物品被埋在廢墟 之中,造成原告巨額經濟損失。
張友伶律師提交的一項項證據環環相扣,陳述的法理邏輯清晰,有力駁斥了被告街道辦觀點,直指強拆的違法之處。
最終,再審法院采納了張友伶律師的部分意見,對確認街道辦實施拆除袁先生先生案涉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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