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XX村委會與胡某、呂某簽訂《聯營修發電站合同》。后來胡某退出經營,呂某和周 某等人在經營水電站時辦理了工商登記。
2004年5月XX水電站成立,類型為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的 投資人為劉某。2017年阜平縣實施“XX村”至“XX村”鄉村公路擴寬建設,XX鄉政府是該項目的征 收方,XX水電站的部分廠房、機器設備和附屬物位于征收范圍之內,該鄉政府委托評估機構對被征 收的財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為1,938,877元,該征收補償款由XX鄉政府保管。
村委會和水電站 都想獲得這筆補償款。于是村委會起訴水電站,一審判決結果是“原被告各自分割50%征收補償” 。原告村委會僅得到969,438.5元的補償。村委會因不服河北阜平縣法院初審判決,而決定上訴。
原告河北保定XX村委會委托京云律師團劉建華律師及其律師團隊辦理此案。
二審于2020年3月 20日立案后,河北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劉建華律師認為,根據《民法通 則》第四條規定,以及《合同法》第五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 用原則。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1995年10月村委會與胡某、呂某簽訂 的《關于修建XX電站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且已經實際履行,該合同合法有效。
在這個合同約定的承包期滿之后,水電站的財產歸村委會所有。所以說從胡某、呂某等人承 包水電站開始,不管水電站在工商登記中是何種類型,在承包期限內所有人取得的僅是“水電站的 聯營承包經營權”,而不是對水電站的所有權。
所以對于水電站的征拆補償款,不應該全部歸水電 站所有,而應該大部分歸XX村委會所有。由于京云律師團隊在多年執業生涯中,一直從事對征拆案件、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理 論研究和實踐探索,并且辦理過大量的相關案件,所以劉建華律師所帶領的律師團隊,憑著法律專業性和敬業精神,使本案獲得勝訴!
最終法院判決,村委會分割的補償款增加到1,318,437元, 比一審判決時增加了約3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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