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與拆遷人之間可能會出現拆遷補償沒有達成一致,拆遷人為盡快完成拆遷工作,在未征得被拆遷人同意的情況下對房屋進行非法強拆的糾紛。這樣的行為嚴重損害到了被拆遷人的利益。那么被拆遷人遇到這種情況,應該采取什么樣的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下面就由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拆遷律師帶您了解一下吧。
案例詳情
侯女士在湖南省擁有合法房屋并在此生活居住,現該房屋所在區域面臨征收拆遷,因未就征收補償問題達成一致,征收時雙方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2015年6月7日,相關部門和人員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將侯女士從自己的房屋內拖出并控制起來,將其房屋非法強拆?,F侯女士就拆遷部門非法強拆一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相關部門進行賠償。
案件分析
在拆遷雙方未就征收補償問題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拆遷方強行將侯女士從房屋內拖出并對其合法房產進行非法強拆,嚴重侵害了侯女士的人身安全和財產權,拆遷部門應當就其違法行為對侯女士進行相應的賠償。
相應規定
1、時效問題不可忽視
作為被拆遷人,當自己的房屋被非法強拆后,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有效維權,切勿因過了時效而失去了勝訴權。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您應當知道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2、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
國家賠償是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也可首先確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拆行為違法,待法院判決確認其違法性后,提出賠償要求,由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對賠償數額有異議,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提出賠償請求,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受害人的自然狀況、具體的要求、根據和理由;
(2)行政審判庭或賠償委員會采取合議的方式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審理案件;
(3)作出是否賠償的裁決。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決定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執行。行政訴訟中的賠償判決,則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當事人有權上訴。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以上就是北京拆遷律師對房屋強拆國家賠償標準的解答,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想了解更多有關房屋拆遷、土地征收等方面的問題,請咨詢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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