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末,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自命為“城中村”改造活動的拆遷人,啟動了村里的綜合開發建設。抵不住村委會工作人員的軟硬兼施的綜合攻勢,村里大部分人都與村委會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拆除了房屋。不過李先生以及另外九戶該村村民認為補償過低并且拆遷辦沒有依法公布相關拆遷文件,拒絕簽訂協議并委托拆遷律師維護合法權益。
拆遷律師認為該村土地為國有土地,應按照國有土地拆遷來進行補償;但拆遷方卻走起了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路線,按照地方政府出臺的土政策自行確定拆遷程序、補償標準。
另外,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活動的主管部門是市、縣級人民政府。而村委會等部門是協助政府進行該活動的部門,它既不具有主體資格,也不屬于市縣人民政府確立的房屋征收部門,所以不得主導征收補償活動。 最終與當地政府協商一致,為李先生及另外九戶正確到了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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