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外村人楊先生主動找關系從馬先生手中購買了一處宅基地房,在支付了14.8萬元后,楊先生住進了馬先生所在村子里。10年過后,由于村里開始征地拆遷,楊先生的這處宅子被納入拆遷范圍,不久之后就面臨拆遷補償。此時,馬先生按奈不住了,他找到楊先生要求返還房屋,自己也把14.8萬元退給楊先生。已經住了十年的房屋說退就退?更何況是即將面臨拆遷的房子,楊先生自然不會同意馬先生的無理要求。但是,之后馬先生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過后認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屬無效,楊先生不是房子所在村組的集體成員,無權購買該村的宅基地房,所以購房協議無效,要求楊先生騰退房屋。
是該服從還是拒絕履行法院的判決?楊先生一時拿不定主意,為了自己的權益,楊先生咨詢了云合律師團隊京云律師事務所。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直是實踐中頻頻出現的問題,賣房人為了眼前的利益明知不合法依然將宅基地房屋進行出售,而買房人也基于自己的利益去購買存在隱患的房屋。而這些隱患,一旦面臨拆遷等重大利益的時候就會爆發,那么對于這種情況,按照法律規定買賣合同無效,楊先生是否就無法獲得拆遷補償款呢?當然不是,雖然宅基地房交易本身違法,因而買賣合同無效,但買房人仍舊是有資格爭取分割征地拆遷補償利益的。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交易已經完成,買房人已經實際居住房屋并被納入拆遷范圍的,由買房人和賣房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分享補償款,其比例一般多在7:3左右。
最終經過一審和二審訴訟,法院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作為賣方的馬先生承擔主要責任,作為買方的楊先生承擔次要責任,根據買賣雙方承擔的責任對安置、補償利益予以分割。
最終法院判決:1、根據《補償安置協議書》上記載的房屋評估作價款人民幣二十一萬八千二百九十四元歸楊先生所有;
2、《補償安置協議書》上記載的“應得各項補償、補助、獎勵費共計六十三萬七千四百零六元”,其中四十萬零八百一十五元三角五分歸楊先生所有,余款二十三萬六千五百九十元六角五分歸馬先生所有。
雖說實踐中買房人和賣房人都能夠依法爭取部分補償,但是云合律師還是建議大家不可輕視風險。雖然買賣雙方的分配比例多在7:3左右,但是實踐中也有相當多因此沒有獲得拆遷款的例子,關鍵時候必須要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