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了被征收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的方式,征收方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一定的鼓勵政策,引導被征收人選擇某種補償方式。但是實踐中征收方卻因自己的利益考量,強行為被征收人選擇拆遷補償方式,嚴重的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湖州市林先生就遭遇了征收方強行為被征收人選擇補償方式的事,2017年10月,吳興區人民政府發布公告,其主要內容為:依據《總體規劃》和廣大群眾的要求,決定對城南片區的建筑物和土地實施分期、分片征收;征收期限由縣征收辦公室另行公告;告知對補償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同日房屋征收辦公室作出《區綜合改造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該方案對征收范圍、期限、征收補償原則、征收安置補償方式、相關補助費標準、安置程序等做了規定。
林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補償范圍內,在征收之前,由于林先生在市區工作,本打算領一筆補償款后在離市區較近的地方購置新的住宅。但是在2017年12月,房屋征收辦公室作出《二期綜合改造房屋征收補充方案》。該方案對前述補償方案作了補充規定,其中有簽約戶最少要回遷一套房的規定,且征收方一次性預先支付一年的臨時安置補助,剩余部分按實際期限回遷后找補。林先生經過考查,該回遷房位置偏遠,交通不便,房價幾無上漲的空間,如果選擇這一補償方式無疑將會大大的影響其正常的工作休息時間。
林先生與征收方多次協商未果后,訴至法院。最后法院判決確認房屋征收辦公室作出的《補償方案》及《補充方案》中涉及簽約戶最少要回遷一套房等規定違反相關規定并責令就存在的問題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在補償方式的選擇上,被征收人因各自情況不一樣,有的傾向于選擇貨幣補償,有的傾向于選擇安置房補償,這是被征收人的一項法定權利,任何人不得剝奪。但是不管選哪種補償方式,其補償總額應當相當,不能讓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降低。而本案例中,征收方強制要求被征收人選擇地理位置很差的安置房,雖然表面上符合“拆一還一”的補償原則,但是實際上是將補償金額大大的縮減了。如何選擇補償方式是直接影響被征收人的拆遷利益的權利,被征收人一定要善于利用,千萬不可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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