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評估直接影響了被征收人所得到的補償金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是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的一項重要的支持性部門規章,旨在規范《條例》中規定的房屋征收評估行為。下面就根據這個辦法來告訴你關于房屋征收評估你必須要知道的一些問題。
一、評估房屋必須要實地查勘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
首先,實地查勘是評估的必要步驟,未經實地查勘就作出的評估報告缺少事實依據,是明顯不合法的;其次,走過場式的實地查勘、未做實地查勘記錄、未留存被評估房屋的影像資料等都是不合格的實地查勘,就此作出的評估報告也必然是存在瑕疵的評估報告,其瑕疵是否構成重大影響則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最后,實地查勘記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評估師、被征收人或見證人三方共同簽字確認,僅有評估師簽字的實地查勘記錄也是不合法的。
二、房屋拆遷評估報告的內容及規范
根據《房地產估價規范》,一份合法完備的評估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1、估價項目名稱; 2、委托方名稱或姓名和往所;3、估價方(房地產估價機構)名稱和住所;4、估價對象;5、估價目的;6、估價時點;7、價值定義;8、估價依據;9、估價原則;10、估價技術路線、方法和測算過程;11、估價結果及其確定的理由;12、估價作業日期;13、估價報告應用的有效期;14、估價人員;15、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聲明和簽名、蓋章;16、估價的假設和限制條件;17、附件,附件中通常應包括估價對象的位置圖,四至和周圍環境圖,土地形狀圖,建筑平面圖,外觀和內部照片,項目有關批準文件,估價對象產權證明,估價中引用的其他專用文件資料,估價人員和估價機構的資格證明等。
另外,估價報告中應充分描述說明估價對象狀況,包括估價對象的物質實體狀況和權益狀況,其中:1、對土地的描述說明應包括:名稱,坐落,面積,形狀,四至、周圍環境、景觀,基礎設施完備程度,土地平整程度,地勢,地質、水文狀況,規劃限制條件,利用現狀,權屬狀況。2、對建筑物的描述說明應包括:名稱,坐落,面積,層數,建筑結構,裝修,設施設備,平面布置,工程質量,建成年月,維護、保養、使用情況,地基的穩定性,公共配套設施完備程度,利用現狀,權屬狀況。
三、房屋拆遷評估報告必須依法送達及被拆遷人的救濟途徑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評估報告是行政機關作出補償決定最重要的依據之一,評估報告必須依法送達被征收人,當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的合法性持有懷疑時,可依照法律賦予的救濟途徑行使權利。
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被征收人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評估報告在征收與補償過程中至關重要,被征收人一定要加以重視、仔細研讀、及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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