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線下演出活動的回暖,熱門的演唱會、話劇、音樂節、電影票更是一票難求。作為綜合類現場娛樂票務營銷平臺,大麥網卻被用戶投訴了,在某投訴平臺上,大麥網的投訴量超22000條,回復率11%。
投訴大都集中在有關退票的問題上:6月19日,一位網友質疑道:“買的演唱會門票,不給退,火車票高鐵票都能退,這個退不了,離演唱會還有那么長時間”。對此,大麥網回應:“演出票為有價觀演憑證,非普通商品,其背后承載的是文化服務并具有時效性,稀缺性等特征,此訂單不支持退換。”
那么,演出的門票,真的不能退嗎?我們來聽聽專業律師的說法。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演出門票基于時效性不同于一般商品,是否可以退改目前我國沒有明確的立法規定,但是無論它屬于商品還是服務,實際上還是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的契約,要受到有關合同的相關法律原則的約束。平臺拒絕退票的條款是平臺單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在消費者買票時,平臺商家應當以顯著的方式提請注意和說明,如果沒有明示不能退,那么消費者就可以進行退票,而且合同約定也要符合公平原則,一概拒絕退票的條款實際上也減輕自身責任,增加了消費者的購票風險,給消費者造成不便。
王興華律師提到:大麥網應當在均衡多方利益的情況下改進平臺的退改制度,讓規矩更合乎人情,不僅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能更好地促進演出市場的繁榮發展。
法律鏈接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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