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筑產生的各種不用情形使得對違章建筑的認定不能一概而論,今天云合律師和大家一起分析違章建筑的產生的幾種原因:
第一、歷史背景:計劃經濟的思維方式
國家計劃經濟政策指導下的城鄉發展觀與市場經濟條件下城市化的快速發展之間的不適應是改革開放以來大規模違法建設的根本原因。從法律上講界定違章建筑的主要影響因素之一就是該建筑企業是否違反規劃,而城鄉建設規劃的編制與人們生活實際工作條件下國民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和城鄉融合發展的認識能力水平分不開的。改革開放初期,人們仍然習慣于用計劃經濟的方法來考慮和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巨大的市場經濟需求與無序的規劃企業管理的結合必然會影響導致我國房地產業的畸形社會發展,其后果之一就是違章建筑愈演愈烈。
第二、現實因素:百姓的實際需求
在計劃經濟時代,許多家庭生活條件差,人均可支配面積少,甚至幾代人住在一起。因此,人們在自己的院子里建造棚戶區,以滿足家庭生活的基本需要。此時的違章建筑最主要的動因就是為了人們可以解決居住困難學生問題。但隨著改革的深入,城市人口的迅速膨脹,巨大的住房市場需求產生了巨大的盈利空間。違章建筑建設從小偷小摸式迅速向大張旗鼓式轉變,于是我們老百姓在違章建房或者出租,在院前屋后違章建房,借此可以改善企業自家的居住生活環境。在農村地區,雖然法律禁止集體土地用于房地產開發,但基層黨委和政府對此并不厭倦。當面臨一些拆遷的時候,許多被拆遷管理人才可以知道我們自己需要使用通過多年的房屋竟然是違章進行建筑,辛辛苦苦砸鍋賣鐵、東挪西借的錢買來的房子,頃刻間化為烏有。
第三、根本原因:立法上的不完善
到目前為止,中國的法律對非法建筑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在不信法律的中國,非法建筑定義的隨意性嚴重影響了我國的法治化進程。建筑物是人們進行日常學習生活發展不可或缺的必需物,建筑物權則是物權中極為重要的不動產物權,各地不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部門所制定的界定規則,實質是一種通過調整或剝奪建筑物權人所有權的規則,這種行為規則顯然屬于《立法法》所規定的“民事關系基本經濟制度”范疇,《立法法》第八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自己制定完善法律…七)民事活動基本社會制度….也就是說,建筑權的制定應當通過立法加以規范,地方政府部門制定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來界定違法建筑,實質上是一種越權行為。
第四、導火索:地方政府部門的隨意界定
在城市化發展過程中,許多不同地方人民政府為降低拆遷管理成本,隨意進行修改、制定違章建筑界定規則,突擊認定違章建筑,因處理違章建筑而侵犯個人財產所有權的現象頻繁發生,激化了中國社會主義矛盾。同時,行政執法部門不當擴大了對違法建筑的識別和處理權,難以對其進行有效的制約和監督,使違法建筑的使用者遭受損失。同樣的房子在同樣的地段,為什么你的是合法進行建筑,而我的是違章管理建筑,這樣如此一來,就激化了社會矛盾、產生了影響更多的糾紛。
在拆遷過程中,非法建筑的權利很難得到保護。因此,很難逐一進行分析。如果房子認定為違法建設,有必要咨詢專業律師,讓律師幫你分析具體原因是否非法建設是合理和合法的識別,以便最大程度上保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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