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房屋變違建,有證房屋變危房”,面對千奇百怪的逼簽方式,很多被拆遷人面對不合理的補償,卻百般無奈,只好簽訂補償協議。那么,面對這種情況被拆遷人應該怎么辦?要不要簽訂補償協議?征收方的強力抗壓之下,又該怎么應對?
浙江省湖州市的李女士正好碰到了此類情況,不過最終還是得到了滿意的補償。李女士在湖州市某鎮有一處宅基地。房屋蓋于1995年左右,多年來房屋一直沒有很好的進行修繕,但是每年孩子上學的時候李女士都會搬到這里居住。2018年的時候李女士的房屋被納入到當地棚戶區改建項目的征收范圍之內。但是征收方的補償標準卻讓李女士完全接受不了,征收方以房屋太舊為由一平米補償300元。在征收過程中,征收方多次找李女士讓其盡快簽訂補償協議,但是李女士不同意這補償標準一直未簽訂。過了一個多月后,李女士就收到了征收方下達的危房拆除的告知書,房屋已成危房,為了保障人身安全讓李女士盡快搬離。無奈之下,李女士先搬離了此處,但是不料搬離后的第二天房屋就被強制拆除了。李女士不服,委托律師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征收方強制拆除行為違法。本征收項目2018年啟動后,征收方雖進行了評估等程序,但在未能與李女士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未及時作出安置補償決定,且征收范圍內大多數房屋已經完成征收的情況下,并以該涉案房屋屬于危房為由組織強制拆除,有濫用職權之嫌;且在實施過程中未依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所規定的程序和步驟進行,確認其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在征地拆遷實踐當中,以違建,危房的名義促拆遷的情況屢見不鮮。被拆遷人面對這種情況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專業拆遷律師,在還沒有簽訂協議的前提下,盡早的讓律師介入提高征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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