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孩子有更好的學位
購買了一套二手房
合同簽訂后
賣家卻說學位要留著自己用
還各種挑錯非說是買家違約……
2020年7月13日,楊某夫妻(乙方)購買陳某(甲方)位于越秀區淘金路的某房產,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成交價570萬元;甲方簽訂本合同后不能按本合同約定將該物業售予乙方,應向乙方支付成交價10%的違約金。合同第十三頁空白處有手寫內容:“備注:甲方承諾于2022年1月30日前遷出廣州市某學校的學籍。”簽名處有楊某夫妻及陳某的簽名。
同日,雙方與房地產代理公司簽訂《中介服務三方協議(買賣)》。7月31日,楊某向房地產代理公司轉賬43500元作為中介費。
后楊某一直要求陳某配合協助其辦理網簽、按揭等手續,陳某卻一直拖延。在協商過程中,陳某表示,涉案房屋學位其本人仍需使用,無法在合同約定期限內遷出且涉案房屋不再出售。
2021年4月14日,陳某以楊某夫妻未履行付款義務為由主張解除合同,并退回楊某支付的定金10萬元。
楊某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但陳某一直拖延且明確表示不再出售房屋,其有權解除涉案房屋合同并要求陳某支付違約金,賠償中介費、房屋增值損失等。
訴訟過程中,楊某申請對涉案房屋從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成交價格到2021年4月14日的房屋市場價值的增值價格進行評估。經評估,涉案房屋的增值價格為 1823100元。
裁判結果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楊某夫妻與陳某于2020年7月1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于2021年6月9日解除;陳某向楊某夫妻支付違約金57萬元;陳某向楊某夫妻賠償中介費43500元、房屋增值損失341550元。
該判決已生效。
合同應當誠信履行,合同簽訂后可能會出現各種情況導致履行障礙,此時雙方應當積極溝通,協商變更履行方式,促成合同目的的實現,即使合同一方不愿意繼續履行,也應該與對方溝通,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并承擔相應責任。這也是誠信社會建設對每一個公民的要求。
本案中,賣方表示買方僅支付了10萬元定金,未支付剩余購房款,乍一看似乎是買方違約,但法官查明案情后發現,買方未及時付款的原因是賣方遲遲不配合辦理網簽手續,根據房地產買賣交易習慣,網簽是辦理按揭的前提,在賣方不配合網簽導致買方無法辦理按揭手續,買方在此情況下遲延支付房款的,不引起買方的違約責任。
因合同無法履行,涉案房屋價值已大幅上升,買方再購置同樣房屋的成本增加,即賣方的違約行為已造成買方損失。因買方僅支付了10萬元定金,未實際支付合同總價款570萬元,依照可預見性原則計算可得利益時,應與已支付的成本相對應,根據本案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酌情房價溢價 50%作為買方的可得利益損失。違約金具有損失填補功能,在本案違約金不足以彌補買方損失的情況下,賣方還應賠償房屋差價損失 341550元。
提醒,既然簽訂了合同,買賣雙方就應當接受法律對其權利的限制和義務的要求,買賣雙方都應當遵守合同約定,信守契約,誠實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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