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道
2018年 7月26日14時05分,北京和義街道和義西里北街的順和大廈4層、5層部分樓體坍塌,面積150平方米左右。事故發生后,消防人員立刻趕到現場,大樓一共有四層,大概9間房被損壞,整棟樓疏散46人,另有4輛停放在樓下的車輛受損,現場已經采取安全隔離措施。經三輪排查,所幸現場除一名男士有輕微擦傷,未發現其他傷亡或被困人員。
根據新京報 7月28日的后續報道:和義街道辦事處回復新京報的情況說明稱,順和大廈部分樓體發生坍塌,經相關部門鑒定,坍塌原因初步認定為,未按照相關建筑標準設計施工,且連日降雨導致已銹蝕的鋼結構部件發生垮塌。
經核實,城管、規劃部門已于2017年11月認定該大廈存在違法建筑,違建面積共2875平方米。屬地街道多次督促大廈經營方對違建進行拆除。2018年春節后,經營方提出由政府幫拆,樓體坍塌前,正在履行幫拆相關程序。
事故發生后,交通部門已安全轉移其他停放車輛約20輛;屬地街道對事故現場進行圍擋,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屬地街道與該建筑產權方南郊農場溝通后,7月27日上午9:40,組織專業部門開始對順和大廈危險部分進行應急拆除。通過摸排、登記,順和大廈有121名房客、10家經營戶,人員正在陸續平安搬離。下一步,將根據大廈建筑結構圖對違法建筑部分進行全部拆除。
北京盛某科技公司及北京喜樂某經貿公司四家公司(以下簡稱:四公司)就是上文報道中的10家經營戶中的四家,辦公地址與坍塌部分在同一層,事發時并沒有坍塌。事故發生后,和義街道組織了人員疏散,四公司也第一時間配合了街道的工作。26日晚上,和義街道領導告知四公司,沒有坍塌的房屋不會進行拆除,可以安排時間讓他們回去取貴重物品,四公司聽從了街道指揮。但是,就在第二天一早四公司還在等通知的時候,早晨8時許,政府相關部門突然決定進行應急拆除,四公司在沒有接到任何通知情況下,在沒有來得及拿走任何物品的情況下,房屋就被突然強拆,所有貴重物品——機器設備、合同原件、貨物物品全部完全損壞。四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損失。
多方反映情況 卻無人理睬
被強拆后,四公司第一時間找到了街道辦事處的領導詢問事情怎么解決,他們的損失如何賠償。街道辦事處還讓四公司統計了損失,做了損失報告交給街道人員。四公司按照要求上交后被告知等通知。但是這一等就等了大半年的時間,期間當初參與決策的街道辦事處主任調走了,整個街道換了新的領導班子,再去詢問賠償的事情,答復都是等待,一直也沒有一個明確的答復。四公司人員跑遍了相關部門,也進行了多次上訪,都石沉大海。
在距離這次事故過去10個月后,連政府人員都認為這個事情已經解決完了,但卻忘了損失巨大的這四家公司。
無奈之下找到了京云律師事務所
走投無路的四公司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委托我所幫他們找回公道,挽回損失。由于案情疑難特殊,我所派出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及上海申云律師事務所張華主任共同辦理本案。
經過精密的訴訟設計 京云所最終為當事人贏得了補償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律師和申云所張華律師經過分析梳理了如下訴訟思路
1、本案還在訴訟時效內
2、四公司房屋并不是自然坍塌而是因政府應急搶險行為損毀,政府應承擔賠償責任
3、因我方是原告無法確定是豐臺區政府還是和義街道實施的,所以我們將 二者列為共同被告
按照這一思路,我們向豐臺區政府以及豐臺區和義街道辦事處提起了行政訴訟,起訴到了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要求確認二被告于2018年7月27日強拆位于豐臺區義和里北街8號順和大廈5層建筑過程中導致原告大量辦公用品、機器設備、賬目票據等財物被毀損、丟失的行為違法并賠償我方的損失
我方提供了由豐臺安監局出具的《關于和義西里北街8號順和大廈7.26部分樓體坍塌事故調查報告》,關于事件的官方媒體的電視及報紙的現場報道,我方與街道辦事處的溝通記錄及強拆現場錄制的視頻等。
經過幾次的開庭、溝通、談話,我們與審判法官就本案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了反復的溝通。
我方認為:本案不是一般的強拆或者拆違行為,而是在大樓發生部分坍塌后,政府為了防止樓體再次坍塌威脅人身安全,而采取的應急搶險行為,對未坍塌的原告辦公場所進行拆除,而導致四公司大量辦公用品、機器設備、賬目票據被損壞、丟失、掩埋,給四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政府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補償責任。
在做出行政行為主體的認定上,由于我們認為是由豐臺區政府和和義街道辦事處共同實施的強拆行為,但是在法庭上,豐臺區政府否認是由他們實施。而和義街道認可其實施了拆除行為。
最終,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四公司對豐臺區政府提起本案訴訟尚缺乏相應的事實根據,其對豐臺區政府的起訴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依法予以駁回。和義街道在庭審中認可其組織事實了2018年7月27日拆除涉案建筑的行為。因和義街道不屬于四中院管轄范圍,將該部分移送至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王興華律師及張華律師一邊就駁回豐臺區政府方部分提起上訴,一邊積極準備與和義街道的行政訴訟。
案件轉到豐臺法院后,律師積極與辦案法官溝通行政補償相關法律規定。政府雖為了免除再次坍塌而實施的強拆是政府依照職權為了保護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而必須采取的職權行為,但是該行為確實給無辜的被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重大損失。在事件發生后,和義街道本可以讓四公司人員進樓取出貴重物品避免損失擴大,但并沒有及時通知我方才造成如此重大的損失,因此和義街道的行政行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0〕16號)第三條:……群眾關切,依法妥善審理新類型行政案件,切實加大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以及公平競爭、信息公開、環境資源、社會救濟等方面權益的保護力度,努力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司法需求。和義街道應該給與原告相應的補償。
最終法院全部認可了我所律師 的全部意見,四公司取得了滿意的補償。當事人激動的給王興華律師和張華律師送來了錦旗 。
應急搶險賠償第一案 京云律師展示了強大的行政法理論功底
由于本案是因為應急搶險而導致行政相對人損害賠償案件,法律對 這方面規定很不 完善,只有2007年施行的《突發事件應對法》對此類事件有所規定,但在賠償責任方面沒有規定。翻遍行政法相關法律,對行政補償程序和數額也沒有明確規定。可以說如果本案能夠順利解決,給北京市乃至全國此類案件的判決都有一個示范的效果。
在此案中展現了強大的行政法學功底,用《突發事件應對法》對事件進行定性,用行政補償作為賠償訴求,既體現了政府強拆行為的合法性,又保障了在此類事件中行政相對人財產權益的保護。為我國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同時保護公民合法財產權在司法實踐中找到了完美的契合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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