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在中國礦業大學110周年校慶上,90后畢業生、某投資創始合伙人吳某宣布捐贈1100萬元,這是該校史上最大一筆捐款。
然而因為這筆捐贈遲遲沒有到位,去年,中國礦業大學起訴了吳某。今年1月3日,吳某被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1100余萬元,隨后因為沒有執行欠款,吳某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此事引起了網友的熱議,有網友覺得“言出必行,答應捐贈時搞得聲勢浩大,結果最終沒給,白落了好名聲,怎么可能呢?”也有網友對此很不解,“捐贈不是自愿的嗎?和借錢不同,不給的話怎么就算失信了呢?”
捐款是一種怎樣的法律行為?答應好的捐款就不能再反悔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武旭然表示: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只要一方表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對方表示接受,雙方之間就成立了贈與合同,應當恪守履行。但是因為捐贈是無償的,法律允許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但是也有例外,如果是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就不能再反悔撤銷了,因為公益捐贈涉及到公共利益,這也是為了防止捐贈人開空頭支票影響到慈善事業的發展。所以在本事件中,校友通過新聞媒體已經公開承諾捐贈卻不兌現,高校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武旭然律師表示:公益捐贈絕非兒戲,捐贈人應當言出必行。畢竟已經做了承諾的捐贈,就應當誠實守信,這不僅是一種慈善行為,也是一種社會責任和道德義務。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條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六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三條第四項 本法所稱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愿開展的下列公益活動:(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第四十一條 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一)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
(二)捐贈財產用于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慈善活動,并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
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后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公益事業捐贈法》
第三條第二項 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第十二條第二款 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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