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先生很多年前離婚,離婚后四個子女都交給前妻撫養,自己一個人回老家生活。直到2000年初,因為自己年事已高,生活行動很不方便,曹先生就和社區居委會簽了協議,約定由居委會每月給曹老先生一定生活費養老直至壽終,并由居委會成員定時定員對他予以關心照顧,自己過世后名下的房子和存款都留給居委會。
這十余年間一直都是居委會負責曹先生的養老,直至安葬了曹先生之后,曹老先生的四個子女卻找上門來,說子女繼承父母遺產是天經地義,沒聽說過還能把財產留給居委會的。那么,這些遺產應該歸誰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
這種事情對于大家來說確實比較少見。首先居委會這種組織是否有資格繼承曹先生的財產呢?我國為了使那些沒有人贍養的孤寡老人,以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在法律中明確規定,老年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所以曹先生與居委會簽訂的協議是有效的。
其次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先于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在長達十余年的時間里,居委會對曹先生已經盡到扶養的義務,承擔了被扶養人曹先生的生養死葬,因此可以根據協議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王興華律師在這也提示大家,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如果遇到子女不養的情況,您也可以在專業人士指導下,選擇遺贈扶養協議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
負有扶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承擔該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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