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動遷利益分割的問題解答
2021-11-01 閱讀:85
一、女兒出嫁后,享受農村宅基地房屋動遷利益的幾個原則。
1,作為原宅基地使用權申請人之一的婚姻關系的一方、出嫁女,若因結婚、離婚等原因,在新集體經濟組織中又重新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則不應享有原宅基地使用權及相關補償利益。
2,若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中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則享有原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安置利益的相應份額;
3,因繼承而取得的宅基地房屋遇拆遷的,繼承人應享有宅基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利益,但戶口系城鎮戶口的繼承人原則上只能繼承房屋補償利益

二、家庭成員對房屋動遷利益分配有矛盾,何時起訴?
拆遷后,安置面積已確定,但安置房尚未交付,法院一般不管。因為今后實配房屋面積與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確定的房屋面積,往往不一致,后續可能還會有房屋溢價款支付、實際超出面積的分割等糾紛。一般是房子到手后,標的物確定,法院才予以處理。
三、婚前一方的房產,婚后拆遷,房屋動遷利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征收補償利益分為:
1,房屋價值補償款,是婚前房產替代物,歸個人所有。
2,簽約搬遷補貼等其他補償款,包括過渡費,速遷費,簽約獎勵金等,不是對房產本身的補償,屬于共同財產。
3,因配偶因素而增加的面積或利益,屬于共同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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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庭代表和動遷辦簽完拆遷協議,領取全部房屋動遷利益后,相關的兄弟姐妹親戚子女之間,是平均分嗎?
肯定不是平均分。要綜合考慮共同居住年限、結婚時間長短、對房屋動遷利益貢獻大小等多種因素。 ????
五、房屋動遷利益分割和繼承、析產糾紛交織在一起,怎么辦?
當拆遷家庭代表(繼承人之一)與動遷辦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后,其他繼承人提起繼承、析產訴訟,或請求確認補償安置協議無效,案件審理有先后順序。
1,如果審理繼承、析產訴訟的前提條件是要先確認補償安置協議的效力,則先審理請求確認補償安置協議效力糾紛的訴訟,再審理繼承、析產訴訟;
2,反之,同理。
六、家庭析產的法律依據和方法。
《物權法》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析產的四種方式:一人獨有,補償他人。大家共有。大家競買。拍賣分錢。
七、房屋動遷后的家庭內部分配,適用利益平衡原則。
宅基地動拆遷利益分割,是以法律為基本依據,綜合考慮歷史沿革、政策、經濟、文化、心理、社會發展等多種因素。
當事人之間利益分割一旦失衡,很可能就會引發諸多問題,因此,絕大多數情況下,利益平衡是處理好該類案件的基本原則。
法院一般通過對利益本身的大小以及雙方承受力大小的對比,運用價值比較的方法來解釋和適用法律,平衡雙方利益關系。
八、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動遷補償一般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
按每人45平方米的動遷房屋安置面積以及照顧面積,,原、被告均為拆遷利益人,上述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獎勵費、過渡費、應當按照、安置人口XX人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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