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鎮湖A廠擁有吳縣市房地產管理局于1999年頒發的位于鎮湖石帆村冷灣浜的混合結構建筑面積為2814.59平方米和1082.28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不久后,該房屋所在地被納入蘇州市高新區“特色田園鄉村”項目征收范圍內。
2019年4月30日,鎮湖建管所作出限期自行拆除違章建筑通知書,認為擅自搭建彩鋼房,屬于違章建筑,責令鎮湖A廠于2019年5月5日16:00時前自行拆除原告搭好的違章建筑,恢復原狀。2019年5月14日,鎮湖街道辦事處在沒有任何通知的情況下,對該房屋進行違法強制拆除。
勝訴過程
李洪樸律師接受陳女士的委托后積極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指正該辦事處的違法強拆行為,李洪樸律師主張: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相關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 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拆除。
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 除等措施。所以鎮湖街道辦事處舉辦和管理的事業單位法人鎮湖建管所與石帆村委會于2019年4月30日向原告作出限期自行拆除違章建筑通知書,責令原告限期拆除廠區內的彩鋼房,作出行政行為的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
其次,根據法律規定,鎮湖建管所與村委會均無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職權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規定,行政機關組建并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行政機關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屬于第規定的委托。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鎮湖建管所的舉辦單位為鎮湖街道辦事處,鎮湖建管所實施的行政行為依法應視為鎮湖街道辦事處的行政委托。鎮湖建管所拆除鎮湖五金 廠建筑物的行政行為違法,其行為的法律責任由鎮湖街道辦事處承擔。
最終法院支持了李洪樸律師的主張,確認該街道辦事處拆除原告蘇州高新區鎮湖五金廠建筑物的行政行為違法,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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