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魏先生一家三口住在一所公租房中,魏先生是承租人。2016年6月14日,這個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圍,2016年7月11日,魏先生與征收部門簽訂了征收補償協議,產權調換房屋2所,同時魏先生領取了征收補償余款156,540.75元。但是魏先生的外甥李某2認為這所公租房是在1992年由魏先生之母林某某承租的東臺路房屋置換而來。
1991年6月自己因享受知青子女回滬政策,戶籍遷入東臺路房屋后,因房屋置換而隨外祖母落戶到這所房屋內。由于服兵役、房屋出租等原因未在內實際居住。所以自己作為房屋的同住人應享有征收補償利益409,321元,并可以購買取得拆遷安置的一處房屋。
魏先生認為雖然戶籍上登記了他們四個人,但李2并沒有在這所公租房中實際居住,不應該具備同住人資格,認為外甥的要求非常不合理。
勝訴過程
經過多方打聽,魏先生找到了專門處理房產糾紛的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李洪樸律師接受原告魏某1、虞某某、魏某2的委托,積極開辦庭前準備工作,爭取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合法利益。
在法庭上,李洪樸律師積極提出主張:
系爭房屋性質雖為公有居非兼用房屋,但系通過回購取得,在轉化為征收補償利益后,應主要結合該房屋的出資來源、購置用途等予以認定征收補償利益的分配主體。根據魏先生一家三口作為系爭房屋的實際出資人,都應當享有系爭房屋相應的征收補償利益。
同時,系爭房屋征收所得的房屋價值補償款和與房屋價值相關的獎勵補貼應按照實際出資比例予以分配。魏先生一家三口在征收時實際占有使用系爭房屋,對配合搬遷貢獻較多,故涉及到搬遷的獎勵補貼應由魏先生取得或適當多分。
此外,李洪樸律師認為,李2雖然戶籍長期存在系爭房屋內,但是拆遷補償款均以房屋面積計算,動遷房也是以拆遷補償款購買,并無證據顯示其中存在李2的人口安置因素。
最終法院采納了李洪樸律師的主張,駁回了被告既要房又要補償款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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