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友伶律師接受原告王某某和果某某委托,準確把握拆遷補償協議效力的案件爭議焦點,積極維護委托人利益,最終使得該協議被確認無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系果某祺之妻,原告果某某系王某某與果某祺之子。被告果某起與果某祺系叔伯堂兄弟。
2010年,王某某與果某某以所有權確認糾紛為由將果某起起訴至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判決確認位于北京市通州區某鎮某村的三間平房歸原告王某某、果某某所有,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執行清。果某起對上述判決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1年,王某某、果某某將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果某起起訴至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要求撤銷人民政府向果某起頒發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王某某、果某某的起訴。王某某、果某某對上述裁定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2016年8月26日,某公司公布《北京市通州區某鎮棚戶區改造項目(B、C、D片區)某村住宅拆遷所涉相關問題六方小組認定結果公示》,確認王某某、果某某對訴爭房屋享有權益。2016年9月9日,北京金地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對王某某、果某某所有的訴爭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但王某某、果某某并未參與上述評估活動。
2016年9月29日,某公司作為甲方(拆遷人)與果某起作為乙方(被拆遷人)簽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甲方因通州區某鎮棚戶區改造土地開發項目B、C、D區拆遷項目建設需要,對乙方在拆遷范圍內某村南街某號的宅基地上所有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拆遷。
被安置人有:果某琴、曹某某、果某、果某華、郭某某、果某起。各款拆遷房屋貨幣補償款共計2497822元。上述拆遷房屋包括王某某、果某某所有的訴爭房屋。現訴爭房屋已經拆遷完畢。
律師觀點
張律師指出,我們是北京市通州區某鎮某村南街某號所有權人。某村南街某號在北京市通州區某鎮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范圍內。2016年10月3日,拆遷方在沒有與我們進行協商和簽訂補償協議、沒有進行補償、沒有任何書面手續和通知的情況下違法強拆我們的房子。
因拆遷方沒有與我們簽訂補償協議,我們查明后得知拆遷方就訴爭房屋與被告果某起簽訂了補償協議。二被告簽訂的補償協議嚴重侵害了我們的利益,屬于無效合同。我們起訴至法院要求:1、判決二被告就北京市通州區某鎮某村南街xx號簽訂的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無效;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法院判決
根據法院生效的判決文書,原告王某某、果某某對拆遷院落中的訴爭房屋具有所有權。被告某公司在明知王某某、果某某系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的情況下,仍然擅自與被告果某起簽訂相關拆遷協議,將本屬于王某某、果某某的拆遷利益一并約定在果某起的拆遷協議中,侵犯了王某某、果某某的合法利益,某公司與果某起簽訂的《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應屬無效,故王某某、果某某主張某公司與果某起簽訂的《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無效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