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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秦先生聽說某小區富裕了幾十套拆遷安置房,考慮小區位置交通方便等因素,秦先生就市價購買了一套,因為房子性質特殊,購買時并沒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而是和管委會簽訂了一份拆遷安置協議書。幾年前房屋所在地的村委會通知小區業主去辦產權證,鄰居都能辦,但是唯獨秦先生辦不了,理由是秦先生不是真實的被拆遷人,沒有拆遷貨幣補償協議,不符合辦房本的條件。住了十幾年的房子卻沒有辦法辦證,秦先生應該怎么辦?
王興華律師表示
秦先生可以起訴要求管委會為他辦理產權證。本案件有兩個關鍵問題,一是秦先生買房時和管委會簽訂的這份拆遷安置協議的性質如何認定,雖然有“安置”兩個字,但首先秦先生不具備被安置人身份,也沒有享受被安置人的待遇。其次這份協議書的內容主要體現雙方關于安置房買賣的意思表示,實際為管委會在拆遷安置之外,對于拆遷安置尾樓的處理,所以將這份協議書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更為適當。
第二個問題是這份協議書是否有效,首先買賣是雙方的真實意愿,其次在鄰居都能辦證的情況下查清房屋符合土地及建設規劃用途,拆遷尾樓的處置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現房屋又具備辦證條件,所以應當認定為有效。
結合以上兩點,在秦先生按約定支付了購房款及相關契稅,辦理了入住手續并居住至今的情況下,法院應當支持秦先生的訴訟請求,判決管委會給秦先生辦理房屋產權證,至于秦先生當時雖然不是被安置人,房屋應不應該賣給他是政策問題,不影響房屋買賣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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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有房產證
安置房的土地性質是歸為國有可以辦到產權證的,安置房為集資的土地則是辦不到產權證的。有產證的安置房買賣才是合法的,如果沒有產權證就是小產權房,購房者也就沒有產證,一旦房主反悔,購房者權益將得不到保護。
2、交易時間漫長,變動性大
拆遷安置房因交易時間漫長,房價變動可能性大,特別是如果價格不斷上漲,出售方為謀取更大利益,將房屋賣給他人或拒絕交房,那么購買方就很難實現購房,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3、注意產權共有人
房屋的權利人,是獨有還是共同所有,如果是家庭成員共有,購房協議的出賣方,一定要是全體共有人的真實意思,且均應在協議上簽字或有授權委托書。
4、房屋質量問題
安置房的利潤往往是被鎖死的,有些開發商會偷工減料以增加利潤。當然也不能一概而論,也有質量相對較好的安置房。
5、是否可以辦理貸款
如果安置房沒有房屋產權證,則不能辦理貸款,有房屋產權證的安置房是可以貸款的。具體要看不同銀行是否愿意接受抵押,有的安置房在公積金管理也可以辦理貸款。
6、相關費用繳納
安置房大多涉及土地取得類型由劃撥變更為出讓,過戶涉及土地出讓金的補繳。
7、居住對象是否限制
明確房屋對安置的拆遷對象有無限制或政策補貼,特別是現在的“城中村”改造,由村集體組織建造的,對居住對象有明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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