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賠償只賠償合法權益遭受的損失。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如果我們是違反法律規定私自搭建房屋,被強拆時就無法獲得合理賠償。即使房屋本身的賠償無法主張,但是建造房屋的材料費用和室內物品的費用應該賠給我們。
(2)違章建筑的建筑材料費應給予賠償。
因為對違章建筑的強制拆除必然導致部分建筑材料的毀損甚至滅失,所以我們要將建筑材料做好區分: 對于房屋內相對獨立可分的裝飾裝修等建筑材料,可以進行回收,循環利用。 能夠整塊拆卸但卻在強拆時暴力打砸至無法使用,當事人是可以在充分提供證據的基礎上主張行政賠償的。
(3)室內物品的損失要給予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四條可知:
法庭應當對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和無需質證的證據進行逐一審查和對全部證據綜合審查,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全面、客觀和公正地分析判斷證據材料,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人民法院酌定損失時,應當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案件的客觀事實,有理有據、相對客觀地酌定損失數額,絕對不能完全憑法官的主觀感知任意地酌定損失數額。
如果想要對室內物品的損失主張合理的賠償,一定要充分提供證據對損失的客觀存在予以證明。
這就要求我們在強拆之前,要做好證據搜集工作,要將屋內所有物品進行登記拍照,為后期賠償提供強有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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