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種歷史遺留問題,我國的鄉鎮存在著大量的無證房屋。當村民遇到國家征收時,拆遷部門為了降低拆遷的成本,會以拆違代征收的方式將村民的房屋進行強拆。面對城管、鄉政府等部門的非法強拆,村民有權利去主張自己的合理賠償么?今天京云律師就為大家進行系統的梳理,幫助大家了解這一塊相關的法律規定。
違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分清真假違建
當自家的房屋被當作違建而遭到拆除后,是否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賠償?那么首先我們要先了解到,自家的違建,是屬于真違建還是假違建。
真違建是指這個房屋是2008年以后建成,且沒有經過當地行政機關批準的建筑,或者已經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這種是真真切切的違建。
假違建是指因為當地進行征地拆遷,征收方為了減少財政支出,加快征地拆遷工作進展而實施“以拆違促拆遷”的手段從而認定的違建,這種房屋本質來說不是違建。
當事人如果一時也搞不清楚自家房屋的狀況,那么最好聯系律師幫忙,我們將從專業的角度給你指導,盡可能去收集獲取有關證據。
真假違建的補償大不同
所以,對于真違建來說,只要行政機關是依法拆除的,那么當事人基本是沒有補償或賠償的。
如果是假違建被拆除了,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要求征收方依法給與自己賠償,且賠償不低于原本應得的補償數額,這其中包括了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商鋪或廠房等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等等。
一般來說,無論真假違建,在遭遇拆除以前,當事人一般都會收到行政機關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或者《違建認定決定》,這時我們就該重視這個問題,及時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進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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