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小編整理了一起房屋遭遇強拆,報警后卻沒有被立案的維權案例,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律師是怎么為當事人進行維權的!" />
今天,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小編整理了一起房屋遭遇強拆,報警后卻沒有被立案的維權案例,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律師是怎么為當事人進行維權的!
案件詳情
趙某是山東省濟寧市某村的村民是該村村發展胡同01號宅基地及房屋的使用權人和所有權人,自己以母親名義購買門面房一處。上述宅基地房屋及門面房屬于原告及家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2018年10月12日上午,眾多不明身份人員,動用大型機械,將原告宅基地內房屋及門面違法強制拆除。原告家人在得知房屋被拆的情況下,撥打110電話報警,被告沒有根據法律規定派警員進行現場調查和阻止違法強拆行為。2018年10月12日,原告以EMS特快專郵的方式向被告郵寄提交了報案申請,請求對損毀原告房屋財產的不法行為依法予以立案調查,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被告在接到原告報案后,一直沒有進行報案登記,沒有向原告出具接報案回執,也沒有告知原告是否予以立案及調查情況。
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法律法規
(三)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內容有異議或者不能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因沒有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無法書面告知的除外。”
庭審現場
在庭審中被告辯稱:2018年10月12日9時11分,被告接到濟寧市公安局110派警,稱:報警人趙某用手機(手機號:152××××****)報警,報警人與施工方發生糾紛。被告派出所民警到達警情位置后,發現街道辦事處正在現場組織人員和機械進行拆遷工作,未發現報警人所說的情況,處警民警多次聯系報警人趙某,未聯系上。
2018年10月12日10時12分,被告接到濟寧市公安局110報警,稱:報警人用手機(手機號:182××××****)報警,稱其位于街道辦事處發展胡同01號的房屋被人強行拆除。被告派出所接到派警后,處警民警經核實,報警人報警事項,是街道辦事處在區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下,在拆遷區域進行拆遷行為。處警民警遂電話聯系報警人,明確告知報警人其房屋被拆除屬政府行為,告知了報警人解決其房屋被拆除問題的渠道。原告再次以同一事實向被告郵寄了報案材料,被告未予受理。
被告認為,區街道辦事處在區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下進行的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屬政府行為,被告對原告的報警事項已依法進行的處理和答復,原告報案事項不屬于公安機關的受案范圍,被告也無法定職權對政府行為進行干預。
綜上所述,原告的報警、報案關于房屋被拆除事項屬政府行為,被告對原告的報警事項已依法進行了處理和答復,對原告趙某房屋被拆除不予受理合法。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京云律師認為:“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后,認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并說明理由。”
本案中,被告濟寧市公安局區分局在接到原告趙某及家人報警及郵寄報案材料后,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對原告趙某報案所稱的情況進行調查受案,并根據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作出處理。雖然被告濟寧市公安局區分局根據原告趙某家人的報警及時處警,但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已履行調查、告知義務。被告濟寧市公安局區分局未按照上述規定對警情制作調查材料,未書面告知報案人,也未對郵寄的報案材料進行答復。所以,被告濟寧市公安局區分局對原告趙某的報案未履行法定職責。
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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