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遷律師:政府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卻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答復。
2022-05-24 閱讀:746 京云拆遷律師
隨著法治社會的不斷建設,行政機關的工作透明度在不斷的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依法從政府處獲取一些信息,這有利于充分發(fā)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chǎn)、生活和經(jīng)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但是有些時候,公民向政府提出了信息公開申請,政府卻怠于提供信息,這就對公民的生產(chǎn)生活產(chǎn)生了影響了,對于這些收到了信息公開申請,卻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進行答復的行政機關應該如何處理呢?下面我們來看看北京京云律師是怎么做的。
余先生是云南省某農(nóng)村的村民,這天,他得知自己的房屋和部分承包的土地位于云南省瀾滄江大華橋水電站移民項目范圍內(nèi),但是一直都沒有簽訂《搬遷補償協(xié)議》,2019年8月2日,余先生的代理人通過中國郵政EMS快遞的方式,向蘭坪縣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該申請表載明所需的政府信息為征地公告及云南省瀾滄江大華橋水電站庫區(qū)搬遷項目。2019年8月4日,蘭坪縣人民政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之后,直至2019年9月2日依舊沒有對余先生進行任何的答復。余先生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找到了京云律師尋求幫助。
法庭上,京云律師舉證稱:原告房屋及承包土地位于云南省瀾滄江大華橋水電站移民項目范圍內(nèi),截至目前為止仍未簽署《搬遷補償協(xié)議》。因此,原告于2019年8月2日通過中國郵政EMS快遞的方式,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被告拒不答復,違反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屬于行政不作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并就原告“征地公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答復。
被告辯稱:早在2014年被告就已編寫和印發(fā)《大華橋水電站建設征地移民工作宣傳材料》,該宣傳資料中已經(jīng)全面公開了關于大華橋水電站移民項目內(nèi)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原告所在地也屬于公開范圍內(nèi),故被告已經(jīng)主動公開了有關信息。原告稱被告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不合理的。
京云律師再稱:被告并沒有提供公示公告的相關資料,其真實性無法核實,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而且就算被告已經(jīng)公開了有關信息,也應當對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進行答復,告知原告相關資料的獲取途徑。

為了證明各自的觀點,雙方向法院提供了證據(jù),并進行了質(zhì)證。
法院認為:被告于2019年8月4日收到原告向其寄送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后,直至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時,被告未向原告提供相應信息或答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jīng)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gòu)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的規(guī)定,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之后,沒有法定事由而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供相應信息或答復。被告拖延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行為,明顯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
因此,法院認可了京云律師的觀點,確認蘭坪縣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向原告作出答復的行為違法。
大家還有什么想了解的法律知識或者想咨詢的法律問題,歡迎撥打全國法律咨詢熱線:010-6518-1102,專業(yè)律師在線為您解答疑惑。
免責聲明:本網(wǎng)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lián)網(wǎng),本網(wǎng)轉(zhuǎn)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zhuǎn)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lián)系網(wǎng)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