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到期后續租,沒有再簽合同,之前的合同約定的事項還作數嗎?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在北京電視臺《法治進行時》為您解答。
前年,李先生把房子租給了韓先生,雙方簽了合同,約定租期1年,合同中約定如果韓先生支付租金逾期十天以上的,就視為違約,應當向房東李先生賠償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
一年租期到了之后,韓先生繼續租用,雙方也沒有簽訂新的合同,但是今年韓先生開始拖欠租金,現已長達兩個月,李先生多次催要租金和違約金,韓先生同意還租金,但是說他們之間簽的租房合同早已到期了,自己沒有義務付違約金。那么這筆違約金,該給嗎?
王興華律師表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租賃合同到期后,雙方沒有簽訂新的合同,租客繼續使用租賃房屋,房東也繼續收取租金,那么原租賃合同就仍然有效,雙方要繼續履行原合同約定的款項,只是原合同的租賃期限改變為不定期,也就是雙方變成了不定期的租賃關系。
如果想解除的話,在給予對方合理的時間之后,就可以提出解除。因此李先生和韓先生仍然應該按照之前簽訂的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韓先生拖欠租金兩個月,按照約定,李先生可以要求韓先生支付違約金。現實生活中,續租不重新簽訂合同的情況很多,遇到相關問題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七百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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