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中出名人違反約定不配合借名人辦理過戶手續的,借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合同之訴,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如果借名人直接起訴請求法院判定案涉房屋歸借名人所有,法院將不予支持。
借名買房需要以出名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存在較大風險,例如:如果出名人隱瞞事實出賣該房屋,買受人很可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實踐中應當盡量避免借名買房,確有必要借名買房的,應當謹慎選擇出名人,并簽訂書面借名買房協議,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的承擔,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借名買房合同應當明確寫明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應明確約定房屋的實際所有權歸屬以及出名人協助借名人辦理過戶登記的義務。
【京云律師以案釋法】
李先生想在河北石家莊買房,但因為商品房價太高,就打起了經濟適用房的主意。但李先生并沒有買經濟適用房的資格,在得知同事王某某申請了經濟適用房指標,又暫時沒有購房打算時,李先生找到王某某,表達了借名買房的想法。
兩人對此一拍即合,當即就簽訂了借名買房協議,合同約定李先生借用王某某的名義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房子滿足過戶條件后,由王某某配合過戶到李先生名下,作為報酬,李先生支付給王某某5萬元好處費。
王某某順利與開發商簽訂了經濟適用房購房合同,李先生支付了全部購房款100萬,各種買房票據、手續也由李先生保管。房屋交付后,李先生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入住,并向當地保障性住房辦公室補繳了土地價款五萬余。
沒想到等房子具備了過戶條件,王某某卻拒絕將房子過戶給李先生,在多次溝通無果的情況下,李先生將王某某起訴到法院。
【法院裁決要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李先生提供了充足的證據,購房款是由自己全部支付,而且雙方之間就涉案房屋達成了借名買房協議,但由于涉案房屋屬于政策性保障住房,雙方之間簽訂的借名買房協議違反了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所以該協議無效。因此,法院駁加了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京云律師解析】
本案中李先生雖然有充分的購房出資證據,而且雙方也簽訂了借名買房協議,但所購房為政策性保障住房,這種行為有損社會公共利益,所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
李先生想要挽回自己的損失,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某返還購房款、裝修損失、房屋增值損失等費用。
京云律師提醒,借名買房是存在很大風險的,有時候就算證據充足也很難順利拿到房屋產權,所以大家在買房子時盡量用自己的名字,這樣自己住著才安心放心,也不會擔心產權存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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