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家里自住房屋,地段很好,同棟樓有五戶人家,起初大家商量統一口徑:賠相當地段,相同面積一套房加簡單裝修的費用。小王看來這個訴求是很合理的,但政府那邊不同意。
但架不住樓上鄰居各有私心,政府方面開始逐個擊破,和每家都說同樣的話,但是不是按同樣的算法,有的按3000多一個平方,有的按4000多一個平方,然后說給小王家的賠償是最高的了,其他幾家都更低人家也簽字了之類的話,因為小王父母比較好說話,小王又不在家,于是小王爸媽就被忽悠簽字了,而且是簽完字后跟小王說的。按照協議上的賠償款小王家買套房還得自己倒貼二三十萬。
后面小王問樓上其他鄰居的孩子看看他們的情況,才知道自己家家是賠的最低的,然后小王爸媽身邊朋友也都跟他們說虧了,導致他們現在天天都想著這事后悔,天天跟小王說不該簽字,虧了啥的,把一家人都搞得很抑郁。本來也沒想著靠拆遷款發家致富,只想要個合理賠償。
那么政府這種談判手段是否合法合理?已經簽訂的這個協議是否可以撤銷?
一般來說,《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一經簽訂,房屋拆遷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不允許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遷涉及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在下面4種情況下,《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可以反悔。
1、與房屋拆遷有關行政許可撤銷或確認違法。房屋拆遷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許可,如果政府行政許可行為被撤銷或確認為違法,據此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的合法性就存在問題,當事人可依法請求確認《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無效。
2、房屋估價機構違法或估價不合理。房屋拆遷依托于房屋估價機構的估價行為,如果房屋估價機構不是依法選定的,或者房屋估價機構不依法進行估價,或者房屋估價結果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依法請求變更或撤銷《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
3、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如果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過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情形,受損害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簽的協議。如果《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簽的,則可以追認該協議無效。
當發生上述情況,房屋拆遷當事人完全可以對《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變更或者撤銷《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或者確認《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無效。
如果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在以上這些情況下簽訂的,那么被拆遷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依法撤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政府特許行政協議、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其他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原告主張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或者單方變更、解除協議違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確認協議有效、判決被告繼續履行協議,并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被告無法繼續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已無實際意義的,判決被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賠償。
除此以外,在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時候還要注意審查,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法,與我們可以簽訂拆遷協議的人一定是要拆遷人,而且具有法人資格。
最后云合專業律師網拆遷律師提醒廣大被拆遷人,如果沒遇到以上的情況,可是在與對方簽訂完補償協議后,拆遷方不履行補償協議合同義務時,被拆遷人可直接拿著協議原件通過法律途徑起訴對方,要求其履行協議相關內容或是支付違約金來賠償相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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