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都經常出現哪些法律法規問題?
1、什么是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個人、單位通過依法訂立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對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經營并獲得收益的權利。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2)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根據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訂立承包合同而產生。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承包合同確定。
(3)承包經營的客體是土地,包括種植業用地、林業用地、畜牧業用地和漁業用地。
(4)承包經營權的內容以使用和收益為主,是以土地為基礎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并獲取收益的權利。
2、土地承包的期限是多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26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3、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流轉嗎?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第133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4、承包期內,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嗎?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方的耕地和草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5、農民能否承包治理荒山、荒溝、荒丘、荒灘?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個人或者聯戶承包水土流失的治理。對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水土流失的治理實行承包的,應當按照誰承包治理誰受益的原則,簽訂水土流失的治理合同。
承包治理所種植的林木及其果實,歸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國家保護承包治理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內,承包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約定繼續承包。
6、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怎樣解決?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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