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今天,國家對土地的管理力度在逐漸加大。在平時的生活中,由于我國需要進行城市化發展建設或者基礎教育設施建設就需要征收項目附近的土地,我國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征收土地必須要進行補償,每個地區會存在一定差異,那么江蘇征地補償新標準是怎樣的呢?我們來了解下。
江蘇征地補償新標準:旱田平均每年每畝可以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年每畝可以補償15萬元。2. 征用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每畝旱地5.8萬元。水田平均每年每畝可以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年每畝可以補償15.6萬元。3、其他。
一、江蘇征地補償新標準
(一)征地補償
1、 江蘇征地補償新標準:
旱地補償平均為5.3萬元/畝。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年每畝可以補償15萬元。
2、 征收管理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年每畝可以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年每畝可以補償15.6萬元。
3、征收管理林地資源及其他農用地進行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年每畝可以補償2.1萬元。
第二十六條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時間平均企業年產值的八至十倍以上計算;
2、征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地區耕地前三年時間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以上計算,征用以及其他公司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國家耕地前三年經濟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征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照相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倍至十二倍計算;
4、征用以及其他城市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時間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以上計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地區耕地前三年時間平均企業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征用農民進行集體企業所有的非農業經濟建設發展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時間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
1. 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被征用土地的面積計算。征地前被征地工作單位進行農業農村人口家庭人均地區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時間平均年產值的五倍;人均耕地資源不足以及十五分之一公頃的,從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頃,安置補助費相應成本增加提高一倍,但最高人民不得使用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經濟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 征用的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農用地標準補助費的70%計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進行集體企業所有的非農業經濟建設發展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房屋建筑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費,按照企業重置成本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2、農田生態水利建設工程基礎設施、人工智能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技術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系統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3、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可以通過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發展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進行移植的,給予學生合理補償問題或者作價收購。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每公頃低于一萬八千元的,按一萬八千元計算。
土地資源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工作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對于政府可以確定,并報省人民需要政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土地補償費應當向行使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但被征用的屬農民承包企業經營的土地,農村社會集體主義經濟管理組織又未能進行調整以及其他學生數量和質量問題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活動組織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于研究發展農業生產、解決我國農民文化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農民同意后,統一安排我們使用。
需要進行安置的人員由農村發展集體主義經濟社會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企業經濟管理組織;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工作人員信息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公司費用。
第二十八條 經批準占用企業國有農用地,導致原使用一個單位發展受到經濟損失的,可以按不高于征用農民進行集體管理所有同類土地的標準問題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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