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90年代,種先生在浦東區外岡鎮XX村和當地村委會租了土地,當時村里說要發展經濟,于是在這塊土地上建造三個廠房,種先生將這三個廠房租賃下來,長期從事生產經營。2015年的時候,把其中的兩個廠房出租出去。17年,由于此土地地處城鄉結合部被劃入市政工程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范圍,本村的土地全部在征用的范圍之內,拆遷房要求對其拆遷,給其一個月的搬遷期限,而且因為這三個廠房沒有辦下來產證,所以補償特別低,連廠房的搬遷費都不夠。無奈種先生只能找到本所的團隊李律師,要求幫助維權。
維權策略:
李律師團隊在接到種先生的委托后,經過研究分析,確定了以下的承辦思路:
第一,明確承租戶合法地位的規定。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清點廠房的
第二,結合工廠自身情況,清點設備等搬遷費用、安置費用,制作證據和財產清單。作為后期跟政府談價格的依據。
第三,制定談判方案,羅列法律條文和法律依據,并且形成質證意見。
接下來,經過跟村委會兩次談判,最終達成了當事人的心理價位,并且規劃建設也沒有造成不利影響,可以說是雙贏。
辦案總結:
目前,出租是當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比較常見的方式。土地承包方作為出租方將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經營,并收取租金。但是面臨動遷的時候,承租戶由于并非土地的實際所有人,其權利很容易收到侵犯,難以獲得合理、充分的補償。此時,有些經營者因為手續等原因就覺得自己沒有產證,所以村里說補償多少就同意,政府這邊下發一個通知書,就立刻搬離,生怕強拆。通過這個案例,我們認識到,集體土地上的承租方是可以拿到補償的,如果遇到類似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補償,我們要積極維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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