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王先生與孫某經人介紹結婚,婚后育有一子。由于王先生與孫某婚前缺乏了解倉促結婚,婚后又缺乏溝通加上王先生常年出車在外,又經常因為點小事吵鬧雙方感情淡薄。2020年10月份,孫某以夫妻感情確以破裂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與王先生離婚。一審法院判決兒子王先生某由王先生撫養,孫某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并且分割了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后兒子一直跟隨王先生生活,2021年4月份,兒子小王的一次生病檢查過程中王先生發現原來兒子王先生某并不是他親生的,王先生當時氣憤難當,感覺前妻一直在欺騙自己,現在自己還在傻乎乎的撫養著別人的兒子,王先生咽不下這口惡氣。去找前妻孫某理論,但孫某根本不承認,反說王先生無理取鬧,是想要回分割的財產才拿自己的兒子說事,王先生看到通過私下協商是解決不了這件令他難以啟齒的事情,只能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王先生通過網絡搜索“離婚糾紛”,找到了上海申云離婚律師事務所,申云離婚律師團隊在通過與王先生的溝通后,憑著多年代理離婚案件的經驗,申云離婚律師團隊通過召開案件分析研討會,找到了案件的突破點。王先生和前妻孫某離婚至今不到一年。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王先生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在幫助王先生理清了案件的脈絡后,并依據法律規定決定向孫某主張一下相應權利:放棄兒子小王的撫養權但不支付撫養費并要求孫某賠償其精神損失4萬元。
上海申云離婚律師團隊代理了王先生的案件,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重新判定撫養權問題以及要求孫某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失賠償金。
并向法院出示了《婚姻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向法院表明我們的訴訟請求是合理合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兒子小王并不是王先生的親生兒子而是他妻子孫某與別人所生,王先生與小王之間既非生父子也非養父子和繼父子的關系,王先生不需要支付孫某撫養費。
孫某具有“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一情形小王的存在就是最好的證明。盡管在離婚訴訟中孫某起訴離婚時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確以破裂”但是從本質上來看,孫某的外遇是其起訴離婚最主要的原因。
在上海申云離婚律師團隊和王先生齊心協力的努力之下,法院支持了我們的觀點,孩子由孫某撫養且王先生不用支付撫養費。關于精神損失賠償金參照了王某受損害的程度以及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了讓王先生也滿意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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