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規范縣城規劃區集體土地的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縣城規劃區建設工作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威信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威信縣縣城規劃區內實施集體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依據威信縣國土空間規劃,目前確定的縣城規劃區范圍為:東至馬牛光溝(X:35509965.597 Y:3082688.020),東南至桂香溝水庫(X:35508642.490 Y:3081168.781),南至兩合巖(X:35507050.310 Y:3076645.098),西南至落馬洞、巖上(X:35501694.151 Y:3076622.467),西至子返壩(X:35495096.391 Y:3076036.456),西北至墨黑紙房溝(X:35497891.926 Y:3082036.872),北至涼風坳(X:35505304.152 Y:3084707.173),東北至海銀溝(X:35506801.997 Y:3083581.579);新的國土空間規劃依法確定后按新的規劃執行,縣城規劃區內分為統一開發區和非統一開發區。
第四條 統一開發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不再實行劃地安置,安置方式變更為一次性貨幣補償或實物置換。非統一開發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方式原則上采取分散安置。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是縣城規劃區集體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工作的責任主體。縣自然資源局為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集體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扎西鎮人民政府為實施部門。縣紀委監委、財政、住建、市場監管、人社、發改、民政、公安、司法、稅務、水務、供電等部門依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在組織實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工作中,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落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二章 集體土地及附著物征收補償
第七條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包括土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等。
第八條 征收小麥、玉米、蔬菜、林木、灌溉設施等地上附著物,按照具體征收方案進行補償。
第九條 征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社區)集中管理的公共道路、溝渠占地等設施的補償歸集體所有。
第十條 墳墓搬遷按照單墓2000元/冢,合墓4000元/冢,給予一次性補助,統一由征收單位安排搬遷進入公共墓地。
第三章 房屋征收補償
第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以宅基地權屬資料為依據認定。沒有宅基地權屬資料的,由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局、扎西鎮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社區)、村(居)民小組、村(居)民代表聯合認定。
第十二條 一次性貨幣補償。宅基地、房屋及室內裝修和相關設施設備,按第三方評估價補償。
第十三條 實物置換。安置對象居住類房屋屬于磚木結構、磚瓦結構、磚混結構、框架結構或屬于簡易結構的唯一住房,置換面積按照1:1計算。原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可按30平方米予以補齊置換,但補齊的面積須經第三方評估后按同區域住房綜合價格的80%購買;原住房人均建筑面積超過30平方米的,置換面積原則上不低于原住房建筑面積,超出原住房建筑面積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內的,超出部分的面積須經第三方評估后按同區域住房綜合價格的80%購買。超出原住房建筑面積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面積須經第三方評估后按同區域住房綜合價格的90%購買。超出原住房建筑面積2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的面積須經第三方評估后按同區域住房綜合價格購買;置換面積小于原房屋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經第三方評估后按同區域住房綜合價格予以補償。
非居住類房屋、居住類房屋的室內裝修及相關設施設備按第三方評估價補償。
第十四條 選擇一次性貨幣補償或實物置換的被征收人,均不得重新申請宅基地。
第十五條 分散安置:①自行安置的,原宅基地按照土地區片綜合地價征收補償,新選址宅基地面積必須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另給予每平方米800元的基礎設施建設補助。②集中安置的,由相關部門組織場地平整后劃撥宅基地,面積按人均20平方米安置,每戶最多不超過100平方米,層數不超過3層,且總層高不超過13米。非居住類房屋、居住類房屋室內裝修及相關設施設備按第三方評估價補償。
第十六條 宅基地上部分房屋用作合法經營的,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估補償。
第十七條 在統一開發區內,為確保集體土地被征收房屋所有人長遠生活有保障,按認定的安置對象人均5平方米配置商鋪,并統一交由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被安置對象享有合法收益權,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必須持有第二輪土地承包證。
第十八條 從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簽訂協議并騰退房屋的,按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100元的獎勵;30天內簽訂協議并騰退房屋的,按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50元的獎勵;超過30天簽訂協議并騰退房屋的,不予獎勵。
第十九條 過渡安置費按安置對象每人每月300元標準給予補助。屬于實物置換的,補助期限為簽訂拆遷協議且搬遷騰退房屋之日起至實物置換房屋交付后3個月止;屬于分散安置的,補助期限為簽訂拆遷協議且搬遷騰退房屋之日起12個月止。搬家費用按人均1000元標準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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