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征地補償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于政府征用村民集體土地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復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它兼具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征和屬性。它對于監督和維護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案 例
韓啟明與當涂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
案號:馬復決【2021】60號
審理機關:馬鞍山市人民政府
請求:撤銷當涂縣人民政府作出的《當涂縣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案件詳情
2019年4月26日,當涂縣人民政府作出《當涂縣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當政【2019】13號)同日發布了《當涂縣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當政【2019】20號)對當涂縣姑孰鎮南部新城張家墩地塊范圍內的房屋實施征收。韓啟明位于當涂縣姑孰鎮凌云村的房屋,在本次的征收范圍之內。簽訂協議期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未能達成征收補償協議。2021年5月19日,被申請人采取隨即抽簽方式選定黃山市天南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作為評估機構。2021年5月21日,評估機構對申請人的房屋進行了評估。2021年5月27日,評估機構出具《房地產評估報告》。2021年7月19日,在申請人未得到任何征收補償的情況下,被申請人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當征補決【2021】1號)。
被申請人稱:評估報告是在2021年5月27日作出,并于6月8日送達了申請人。評估報告送達的10日內,申請人未對評估報告結果申請復核評估和提出異議。自己是按照相關規定,實施征拆工作,并無不妥。
律師觀點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被征收人應該協助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助搜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被征收人拒絕在實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由此可知,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在對涉案房屋進行勘察時,未通知申請人到現場配合實地查勘,且并沒有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是違反了法定程序的。
勝訴判決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當涂縣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當政補決【2021】1號),責令被申請人在60日內重新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