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原告小張系浦東新區XX鎮XX村村民。2001年4月,原上海市浦東農發局向上海市浦東新區XX鎮人民政府作出《關于同意XX村為2001年自然村改造試點的批復》,并要求XX鎮政府接批復后另行申請建房土地指標。2001年原告與本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建房土地使用協議,其中約定整個區域由于政策的限定,建房戶暫時只享有使用的權限,所建房屋村委會暫時不能辦理相關權證,一經政策許可,村委會負責辦理該區域所建房屋的有關權證。原告按協議約定建造了房屋,之后門牌號被編為XX鎮XX村XX號。2015年7月30日,XX鎮政府進行立案,對原告建造的涉案房屋作為違法建筑進行查處,并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原告實施了未取得規劃部門審批在集體土地上進行涉案房屋個人住房建設的行為,違反了《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責令原告自行拆除涉案房屋。2018年9月19日,執法人員對涉案房屋進行復查,原告未將涉案房屋自行拆除。同日,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催告書》和《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公告》,催告原告在收到上述催告書之日起十日內拆除涉案房屋;逾期不拆除的,將依法強制拆除;并告知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上述催告書于2018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因原告未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涉案房屋,被告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強拆決定及《強制拆除違法建筑通告》,上述決定書于2018年11月12日送達原告。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定:案涉決定書內容和程序皆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原告請求撤銷決定書,于法無據。需要指出的是,本案雖因涉案房屋無合法權利憑證,人民法院對小張請求確認強拆決定違法并予以撤銷之訴求依法難以支持,但涉案房屋的歷史沿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地方政府在涉案房屋未取得合法手續方面存在過錯,明顯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小張基于涉案房屋的相關權益應予認可。浦東新區政府作為當地一級人民政府,應有義務統籌協調,妥善處理,切實解決歷史遺留問題。xx村自然村改造項目所在地塊被規劃為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區(曹路)基地建設后,村委會已發布告居民書,解除與建房戶簽訂的原土地使用協議,并依據“尊重歷史、分類處理、鼓勵自拆、平穩解決”的工作方針,推進自然村改造所建房屋的拆除補償工作,出臺相關的補償方案。各方應就本案的實質爭議繼續加強溝通協商,避免提出非理性主張和非理性動議,盡早解決爭議。
針對因歷史因素導致的房屋缺少合法手續的問題,我們需要知道的是,這種非因被拆遷人過錯導致的違法建筑,不能任由行政機關以缺少合法手續為由降低對被拆遷人的補償,應當考慮到行政機關自身存在過錯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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