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本次用地審批事項改革既是貫徹實施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的重要舉措,也是推進“放管服”改革、簡政放權的直接體現。用地審批事項改革對簡化用地審批層級、提高土地管理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本次用地審批事項改革對土地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也將產生重要影響。
1. 在土地審批的合法性認定方面,審批主體發生變化。在以往爭議較多的土地征收案件中,征地合法性認定通常三個標準,即審批主體合法、審批程序合法、征地補償合法。《決定》實施前按照法律規定土地征收和農用地轉用應當由國務院批準的事項,這次國務院授權或者委托省級人民政府的審批,省級人民政府據此做出的用地批準行為,在審批主體方面應當認定是合法的。
2. 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進行的土地審批行為可以復議可以訴訟。依據《行政復議法》規定,國務院做出的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雖然沒有明確排除國務院作為行政訴訟被告的全部可能性,但實踐中確無國務院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決定》實施后,國務院依法明確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實施的土地審批行為,將視為省級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政管理相對人可以針對省級人民政府的土地審批行為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 省級國土資源部門依據自然資源部授權或者委托做出的建設用地預審行為,可以復議和訴訟。依據目前對建設用地預審行為性質的分類,認為建設用地預審屬于行政許可事項,建設項目單位對用地預審結果不服的,當然可以申請復議和訴訟。此處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建設用地預審涉及的原土地權利人對用地預審申請復議或者訴訟的,一般得不到支持。因為建設用地預審屬于過程性行政行為,不是最終得土地審批行為,原則上不對原土地權利人的利益產生實質性影響,所以不屬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但在理論上也不排除過程性行為對外發生效力,比如行政機關允許依據預審意見直接占用土地的,此時用地預審意見已經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利益產生實質影響。
《決定》明確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將承接的用地審批權進一步授權或委托。但下一步不排除省級人民政府出臺文件,按照法律規定將依法屬于本級政府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批準權和集體土地征收批準權授權或者委托下級人民政府行使,相應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照下放建設用地預審權限。其中如果涉及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相關問題,可以參考上述理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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