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國家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但是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那么,有土地征用批文的征收行為就一定合法嗎?答案是不一定的,以下幾種情況需要您特別注意:
1.土地征用批文已過期失效
土地征用批準不是永久的,地方政府也不是隨時都能拿著征地批文來征收集體土地的。征收方拿著幾年前的征地批文,來征收土地,肯定是不合理的。批準文件的有效期僅為兩年。如超過兩年未執行土地征用,批文自動失效。
2.少批多占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超過許可面積占用土地,多占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在實務中,這類情況比較常見,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批準的征用面積與實際征用面積是否一致。
3.以租代征
國家《關于加強土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嚴禁將農用地用于建設用地。嚴禁利用“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地進行非農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這一情況的出現,意味著土地使用單位實際上沒有辦理土地征用手續,常常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的違法行為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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