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類管理上屬于(集體)建設用地。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宅基地產生了諸多問題。如何科學有效地處理和應用農村宅基地,對其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梳理有很強的現實意義。本文以法律視角對農村宅基地常見問題進行梳理,以期對大家有所幫助。
農村“一戶多宅”,應如何認定?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我省宅基地最大面積標準是不超過264平方米。
根據《山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規定,農村村民申請住宅用地,需要達到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
實質要件是:
1、本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符合單分戶的條件,比如,已結婚、分家立戶,即戶口已經單獨分戶。
程序要件是:
由于我國人口眾多,土地資源稀缺,我國關于農村宅基地的法律是,堅持“一戶一宅”的法律制度,不允許“一戶多宅”。因此,一戶多宅一般是不允許的,也是不合法的;常見類型,比如:不符合正常分戶的一戶多宅;建新未拆舊的一戶多宅;通過騙取審批手續建造的一戶多宅;沒有任何審批手續的違法建設等。但是,有例外情況,比如,通過合法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本村村民通過合法買賣多出來的房屋,通過與父母分戶新建的房屋,雖然是一戶多宅情形,但是具有合法事由,不算違法情形。
村集體如何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首先符合法定條件:
收回的法定程序:
祖孫三代均已不在本村生活或外嫁女的情形,村集體如何收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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