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自家有一棟樓想出售,一個朋友相中了這棟樓,同意以1800萬買下,后續(xù)朋友也分批把1800萬打入了張女士的賬戶。
但是為了節(jié)稅,兩人簽書面買賣合同時約定房子總價是800萬并進行了備案登記,張女士依約把房子過戶給了朋友后,卻沒想到,朋友卻一紙訴狀將張女士訴到了法院,說根據(jù)兩人簽的買賣合同房價是800萬,朋友先前打款1800萬是先行打款約定多退少補,要求張女士退還1000萬,張女士也傻眼了,想咨詢下自己該怎么辦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表示:
張女士的朋友主張1800萬房款是預付款,但是并沒有提供相關證據(jù),一般情況下,在合同未確定價格時,買方對標的物價格會有理性的判斷,通常只會支付小額定金,而張女士朋友多預付了近千萬明顯不合常理。
另外,兩人合同中約定房價為800萬元實際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目的是為了避稅,因此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這份合同屬于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屬于無效,但是兩人所隱藏的真實的意思表示,也就是以1800萬買賣房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朋友在兩人合同已履行完畢后,利用虛構價格的書面合同來主張返房款,明顯違背誠信原則,朋友不僅訴求得不到法院支持,還可能承擔虛假陳述等法律責任。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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