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中,最為重要的就是《征收補償決定》是否公平合法,這關乎被征收人是否能得到合理的補償。就此問題法律對房屋征收的補償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所以如果征收部門作出了一個不合法、不公平的《征收補償決定》侵害居民權利,那么就應當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今天,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團通過一起勝訴案例為大家進行解讀。
河北省保定市某縣的郄先生,自從自家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后便麻煩不斷。當地縣政府下達了一個《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在這個決定中,征收方“霸道”地給出了一個貨幣補償方案,并且直接將464251元的補償款直接打入了某工程服務有限公司賬戶中。看著這一紙補償決定,郄先生直接炸開了鍋。
按理說,通常因為公共利益而產生的征地行為,應該是有益于城市建設和居民生活質量提高的,本是喜聞樂見的事情,但這個補償方案的明顯過低。加上,郄先生從縣城鄉規劃管理局得知,該項目尚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安置房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存在,該項目因未取得上述前置性文件而違法,縣政府在征收項目尚未取得上述前置性文件的情況下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行為明顯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令第590號)等有關法律規定,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但面對這份違法的征收補償決定,郄先生經過多方聯系有關部門也未得到解決,全部過程使他心力交瘁,更重要的是訴苦無門。于是,郄先生決定委托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為她維權發聲,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信任的背后是一份份沉甸甸的責任。京云拆遷律師介入案件后,沒有一絲一毫的懈怠,全身心撲在案件上。在和當事人們進行深度溝通,梳理了大量的證據后,京云律師尋找到了辦案突破口,依法提出代理意見,并訴請法院依法撤銷縣政府作出的4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庭審中,被告縣政府辯稱,一、關于縣××××工程建設項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公告限定的征收期限為11月16日至12月10日,原告拒不按縣××××工程建設項目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與縣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簽訂補償協議,答辯人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二、縣××××項目工程還處于土地收儲階段,還不到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階段。
三、縣××××項目工程立項時對被征收人補償是貨幣補償,并沒有對安置房立項,只是在實施縣××××項目土地房屋征收時(征收意見階段),被征收人要求產權調換房(住宅),為了滿足被征收人的需求,答辯人在南××××、C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東區、西區安排了產權調換房。
綜上所述,原告武斷地認為答辯人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安置房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為由,請求法院撤銷答辯人作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貴院查明事實,依法駁回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維持答辯人作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京云拆遷律師指出:
雖然沒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根縣政府有權作出本案所涉征收補償決定,4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中也包含了房地產價值的補償、商業經營補償、搬遷費、停產停業補償,符合上述法律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也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評估辦法評估確定,縣政府根據評估報告書確定房屋價值,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告縣政府未提供證據證明賦予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還是房屋產權調換的權利,違反上述規定。
因此,被告縣政府作出的4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直接決定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存在侵犯被征收人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的選擇權問題。
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法律意見,判決:撤銷被告縣政府作出的4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受理費由被告縣政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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