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一住宅小區業主未經允許
在其房屋外墻上私自開設門窗
被該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院
近日
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這么一起案件
案情簡介
法院判決
法官說法
住宅小區建筑物的外墻屬于建筑物全體業主的共有部分,業主不得單獨使用或占有外墻,不能在外墻設置物品或者加以利用,禁止對外墻擅自改變顏色、圖案、改動等,業主也不得隨意搭建、裝置某種凸出設施設備,比如防盜窗、防曬棚等,以影響整棟建筑物的美觀。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在本案中業主鄧某在外墻私自開設門窗,就是對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侵犯。鄧某作為小區的業主,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小區物業管理公約。小區物業公司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及小區管理公約要求鄧某限期整改、恢復原狀是行使物業管理職責的體現,其舉動應予支持和肯定。
另外,需要補充說明一點的是《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非承重外墻上開設門、窗,在承重墻上未經批準不得開門窗是其必有之義,更不得蠻橫拆除承重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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