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先生幼年時生父去世,母親帶著自己和繼父再婚,三人一起共同生活。呂先生上大學時,母親與繼父因性格不合離婚了,自此呂先生和繼父不再來往。
最近,繼父找到了呂先生,表示自己現在年老貧困,想讓呂先生贍養自己,但呂先生覺得繼父和自己母親已經離婚了,自己和繼父之間沒有什么關系了,還需要贍養繼父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繼子女是否需要對繼父母承擔贍養義務,要看雙方是否形成了撫養關系。呂先生自幼和繼父共同生活,繼父對他盡到了經濟上的幫助和精神上的關懷照料,雙方家庭融合程度很高,因此可以認定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關系,繼父的權利義務與生父相同。
雖然呂先生的母親和繼父已經離婚,但繼父母子女關系是獨立的民事法律關系,雙方之間形成的擬制血親關系并不因此自然終止。呂先生對曾經撫養教育過他的年老繼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應當確保繼父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至于應當按照什么標準進行贍養,具體參考當地的生活水平、呂先生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繼父的實際生活需要等因素綜合確定。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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