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中,很多老百姓只知道不公平不合理,但是面對拆遷方各種各樣的托辭時又不知從哪里辯起,使得自己常常處于被動的地位。現在就實踐中常見的違法點列出來,可以使普通老百姓了然于胸,在和拆遷方協商和談判時也變得理直氣壯。
一、實施機關無法定職權。
拆遷實踐中會存在各種各樣行政機關越權或濫用職權的行為,比如鄉鎮政府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做出征收的決定,這屬于本身沒有法定職權的部門實施了越權的行為;再比如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有權作出征收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決定權利,但是卻對沒有在規劃征收范圍內的房屋一律作出征收決定,這屬于濫用職權的行為。
二、故意不實施法律規定的程序,剝奪被拆遷人的權利。
法律規定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權、陳述申辯權等等各種權利,這些權利都只能在征收的各個程序中充分體現出來。而拆遷方為了剝奪被征收人的這些權利便故意略過某些重要的程序,使得被征收人有理無處說,有冤無處申,比如不實施聽證程序、送達程序、公告程序、催告程序等等,使得被征收人的房屋稀里糊涂的被拆掉。
三、故意混淆房屋價值評估時間點。
實踐中因種種問題導致拆遷拖延七八年的事很常見,此時拆遷評估應以現在的房屋市場價進行評估,但是很多拆遷方欺負老百姓不懂法,故意將幾年前的評估報告拿出來說事,要老百姓為了拆遷方自身原因導致的遲延拆遷買單,這很明顯是不公平的。法律明文規定房屋評估時間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拆遷方任意確定評估點是純粹忽悠老百姓的行為。
四、先拆遷后補償。
拆遷方最喜歡干先拆遷后補償的事,這種先把地拿到手進行開發,獲益后再支付補償款的行為是把風險全轉嫁到老百姓身上的行為。很多地方都是因為“先拆遷后補償”,導致老百姓在交房后拿不到補償款甚至出現舊房拆了沒新房,無處可住的情形。所以,再面對這種情況后,一定要記住補償款沒到手,千萬不要交房。
以上就是實踐中經常會遇見的違法點,幾乎每個地方的違法拆遷都繞不過以上幾條。當您遇見這些違法點時,一定要據理力爭,不能只聽拆遷方的說辭。同時要保證理性維權,以暴制暴、兩敗俱傷的維權方式只能逞一時之能,并不是我們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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