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法定義務,然而,在現實中總有一些單位以各種理由為借口,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同時,還有一部分勞動者為了“省錢”不愿繳納社保費用,而用人單位對此則聽之任之。即使雙方因此發生糾紛,用人單位還以勞動者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為由主張免責。面對這種情況,司法實踐是如何處理的?
案情簡介
張先生在1993年入職某航空公司,因表現優異,勞務派遣到澳門某公司,一干20多年。2021年因疫情原因,澳門某公司要勸退委托人,此時,張先生發現某航空公司未給自己交社保公積金,無法辦理離職手續。
張先生與某航空公司多次溝通,某航空公司人事部門查到期間張先生私自繳納過社保,不同意補繳。張先生就將某航空公司告上法庭。因為時間久遠,牽涉的勞動關系復雜,某航空公司又是國企,請了國內知名的律師代理此案,一審法院審理后,張先生敗訴了。
然而張先生不服輸,決定與某航空公司對抗到底。于是,他在北京走訪了各大律師事務所,經過對比,選擇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律所經過研判,指派經驗豐富的武旭然律師承辦此案。
律師風采
武旭然律師與張先生士仔細復盤事情經過后,認為案件的焦點在于證明張先生與某航空公司的勞動關系。針對此焦點,武旭然律師迅速理清維權思路,通過查找國務院港澳臺辦當年派駐到澳門的相關材料,找到了案件致勝關鍵證據,向法院提起上訴。并發表了如下代理意見:
張先生與某航空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武旭然律師認為,張先生自1993 年起與某航空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一審法庭上,某航空公司對張先生在 1993 年 8 月入職的事實無異議,但主張張先生在 1996 年 10月 30日被派至澳門某公司工作2年,1998 年 10月29日張先生赴澳門工作派駐期限屆滿,未回到某航空公司工作,繼續留在澳門工作,故其與某航空公司之間勞動關系已在 1998 年10月解除。
本案中,某航空公司雖主張因1998年10月張先生外派期限屆滿雙方終止勞動關系,但未向法庭提交解除勞動關系相關手續予以證明,亦未提交張先生派駐期限屆滿后給張先生進行工作安排的證據,且某航空公司未對此后一直為張先生繳納社會保險及公積金的事實作出合理說明,一審法院未查明1998年10月后張先生的勞動關系歸屬問題,就下判決,有失公允,請求二審法院出于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場上,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法院最終采納了京云武旭然律師的意見,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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