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救人而砸了崗亭玻璃,要不要賠呢?這不,熱心市民郭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難題。
3月12日,湖北武漢,郭先生來漢江邊曬太陽時聽到呼救,他拉開崗亭拿救生圈失敗,跑到江灘上看到一老人落水。郭先生讓人在岸邊崗亭拿救生圈,被告知門鎖著,他又撿起石頭返回崗亭,砸碎玻璃拿出救生圈救人,事后被保安索賠。
經過交涉,郭先生最終沒有賠錢。人的生命安全永遠是第一位的,郭先生救人很值得鼓勵,但是為了救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需要賠償嗎?如果這樣也需要賠償,大家在救人時是不是就有所顧忌而不愿意再伸出援手了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郭先生對老人并沒有法定的救助義務,而是發現當時老人溺水正面臨生命危險,為了幫助老人免遭溺亡才不得已砸窗取救生圈,這種行為沒有超過一定的限度,具有合理性,構成了我國法律中規定的緊急避險。
根據《民法典》第182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所以本事件中郭先生作為救助者不需要對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王興華律師表示:勇敢救人的行為值得我們肯定和學習,但我們除了鼓勵見義勇為之外,還應當給予救助者應有的保障,不能讓好人做好事還要有后顧之憂。
法律鏈接
《民法典》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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