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先生和前妻離婚時,兩人約定房子歸馬先生所有,由馬先生給前妻一些補償款。但離婚后前妻覺得當初婚內還貸的時候用的是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應該擁有更多的份額,協議里約定的錢數自己吃虧了,想要重新修改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子分割的約定。
但馬先生覺得兩人已經簽了協議了,現在怎么還能反悔呢?于是前妻把馬先生告上法庭。那么離婚后以協議不公平主張撤銷離婚協議的,法院支持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
我可以理解馬先生前妻的想法,一般簽訂合同都要求公平等價。但是在離婚案件中,雙方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除了純粹的利益考慮之外,常常難以避免會摻雜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不能像對待普通的民事合同一樣,以等價有償作為標準。
而且有些人是為了讓對方同意盡快離婚,才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讓步的,一旦一方達到離婚目的,就以協議不公平為由起訴,這是明顯不符合誠信原則的。因此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在法院認定離婚協議中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才可以進行撤銷。所以馬先生的前妻的訴求難以得到法院支持。建議大家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對財產分割部分一定要審慎,對夫妻共同財產有法律疑惑的要及時咨詢專業人士。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第二百九十八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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