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湖北武漢,一女子稱摸了UGG店內靴子被店員要求買下。當事人葉女士稱,當時沒有禁止觸摸標志、也沒有導購提醒,葉女士還表示,已向總部投訴,并報警,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3月5日,該店店主回應,當時葉女士手上涂有護手霜且還未干,上手摸導致表面有油漬影響出售,店員要求買下是合理的。目前店主也將情況反饋至總部,后續將由總部跟進。
對此,有網友說,“摸過留有痕跡確實不太好,顧客應當自律,不要時時以上帝自居。”也有網友說:“逛商場試穿試戴很正常,都可能會留有痕跡,難道都要買下嗎?而且并不知道鞋的價格,如果太貴了,讓買下來也太為難人了。”
那么,消費者觸摸到店家商品或樣品導致污損的,就必須為此買單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商家不得以欺詐、脅迫等手段,強迫消費者買賣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得以惡意誘導消費者買賣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顯然商家要求消費者買下摸過的商品,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王興華律師表示:生活中大部分商家都會鼓勵消費者去試穿、試戴樣品,但如果有的商品確實價格昂貴或者難以清洗,不適宜讓消費者觸碰,商家應該進行妥善保管,或者在陳列物品時將禁忌事項予以張貼明示,消費者也應當保持自覺,遵守商家規則。但如果商家沒有進行合理地提醒,發生損污后就要求消費者承擔,這是萬萬不可取的。
法律鏈接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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