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規定,相關部門應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公民享有申請信息公開的權利。但是,在實踐中,相關部門會以一些借口拒絕公眾的信息公開申請,其中一個常用的借口是“相關信息不存在”。以本機關不掌握該信息為借口,就可以直接拒絕公開嗎?時隔半年之久,出具一份《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就能相安無事了嗎?湖北省某市市民汪先生的案例告訴我們,答案是否定的。
汪先生是湖北省某市市民,在當地有一處房屋。因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需要,汪先生家的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內。2019年11月4日,汪先生通過中國郵政EMS快遞方式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項目用地規劃許可及附圖。
然而,但是結果卻不如人意。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簽收后,直到2020年5月7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才向汪先生出具6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告知汪先生所申請公開的棚改項目用地規劃許可及附圖附件不存在。
面對遲來的答復,為了維權,汪先生慕名找到了在征地拆遷領域享有盛譽的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委托京云拆遷律師為代理人介入維權。
京云拆遷律師在了解情況后,一眼就看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行為,違反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在接受汪先生的委托后,京云拆遷律師代汪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為確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未及時履職的行政行為違法。
庭審中,被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辯稱,因原告2019年11月4日申請信息不詳,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詳細信息以供查詢回復,但是一直無法聯系上原告。2019年12月24日與原告的律師聯系,要求原告提供具體信息后可根據具體事項回復,原告同意到被告開發區分局處查詢。后因疫情影響,原告一直未到被告處提供相關信息,也未來查詢。2020年4月23日,經與原告律師聯系,原告同意來開發區分局查詢,但至今仍未查詢。被告于2020年5月7日作出6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并郵寄給原告,原告已簽收。綜上,被告已依法向原告進行了信息公開,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針對被申請人的辯稱,京云拆遷律師沉著應戰,指出:
雖然汪先生要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公開棚改項目用地規劃許可及附圖附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出的告知書中已明確告知汪先生,上述信息不存在,同時進行了說明,可認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已經履行了法定告知義務,但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于2019年11月6日收到汪先生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于2020年5月7日才作出被訴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超過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關于答復期限的規定。故,違法。
最后,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意見,判決:確認被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于2020年5月7日作出的6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違法。
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是維權的必經程序,因此在遇到相關部門不答復、不理會的行為時,一定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法律既然賦予了我們維護合法權益的權利,那么就一定要及時的通過法律途徑來保障我們的利益,避免讓自己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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