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為多占房屋增益,丈夫稱還貸資金為其母親資助怎么辦?
2023-02-28 閱讀:524 京云律師
案情
2017年,李女士和王先生結婚,對于王先生婚前買的房,兩人約定共同還貸,但是后來兩人因為感情破裂,2019年李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因為婚內兩人共同還貸26萬,想讓王先生補償自己婚內共同還貸金額的一半和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王先生雖然同意離婚,但說房子是他個人所有的,還貸款中用了他婚前的個人財產兩萬,2018年母親給自己轉了10萬來還貸,還有10萬是2019年后母親每月直接轉賬到他的還貸賬戶,資助自己來還貸的,還拿出銀行流水,李女士無權要求補償。李女士也納悶了,之前也沒聽前夫說過婆婆給資助還過貸,怎么到離婚分房時弄這出,那么,這房的還貸款該怎么認定呢,房子又該怎么分呢?

回答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像王先生這種婚前買房,以他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如果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王先生名下的,離婚時對該不動產雙方沒有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房子歸登王先生,李女士雖然無法分房,但可以就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要求對方補償。如果婚后父母愿意幫助還貸的,沒有特別約定時,出資一般歸夫妻共有,除非明確說只是贈給自己子女。
所以,本案的關鍵是判定王先生母親是否有出資,即幫助還貸的事實,因為王先生提供的2018年的銀行流水,不能證實為其母親轉至銀行的10萬元是用于還貸的專款,他有通過別的銀行轉賬用于還貸,另外十萬元是王先生收到離婚起訴狀后,才采取每月由母親固定幫忙轉賬到還貸彰化的形式,實際上他是想要通過上述的10萬元形成證據鏈,說明該房自始至終由其家人資助,并沒有被法院認可,最終還是支持了李女士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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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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