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京云劉建華律師、金蔚然律師代理的《陳某等三人上訴某縣工業和信息化局合同糾紛一案》,被評為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2022年度“十佳優秀勝訴案例”。
評選理由:
本案特點在于原江西重型機床廠與委托人簽訂的《關于集資建臨街商店有關問題的協議書》對協議的解除約定對委托人非常不利,協議約定:甲方(江重)將廣場對面的臨街地段出租給被告(乙方)全額集資建商店,商店建成后所有權歸甲方, 乙方有35年的使用權, 其間甲方不收取乙方租金, 乙方在使用年限內因城建需要擴路、樓房增高等其它一切因素造成拆除, 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且該征收項目確實是地方政府主導推進中,一審原告也是政府單位。
但是二審中承辦律師強調指出該協議現階段并沒有達成不可抗力等必須解除的條件,且判決以解除協議的方式促進拆遷,不但不利于拆遷工作推進,也不利于社會矛盾化解。因此二審法院采納了律師觀點。撤銷了一審判決。
案件經過:
委托人為中山路原江西重型機床廠臨街店鋪的所有人。后該工廠下放崇仁縣政府管理, 崇仁縣政府決定由崇仁縣經貿委(現更名為崇仁縣工業和信息化局)接管江重廠留守工作和資產,該臨街商店資產由崇仁縣工業和信息化局接管。
2020年11月9日,崇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崇府辦抄字(2020)710號關于明確中山路(原江西重型機床廠)店鋪征收范圍及征收補償金額的抄告》(以下簡稱“抄告”),抄告中對委托人所有的店鋪進行了擅自定價并宣稱要進行征收。
因本次征收嚴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委托人拒絕解除協議書。崇仁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為了推進項目進展,將委托人告上法庭。一審法院保護地方政府,委托人敗訴。在諸多因素不利的情況下,委托人找到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指派劉建華和金蔚然律師承辦該案。
專業律師,力破萬象
京云律師通過調查取證發現,根據崇仁縣工業和信息化局一審的訴訟,涉案商鋪存在征收,作為商鋪的集資權利人,在房屋征收中是應當獲得征收補償的,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對被征收人依法進行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之后,才能拆除涉案商鋪房屋征收涉及到行政法律關系,應當通過行政征收程序予以處理、解決。
而崇仁縣工業和信息化局向一審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實際真正目的是想通過民事起訴解除合同的方式,達到房屋行政征收的目的,這顯然不具有正當性。如果一審法院支持崇仁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的訴請,則將對被征收人后續的征收補償安置利益造成實質性的損害。
為維護被征收人的征收補償安置利益和促進和諧社會,貫徹依法征收,一審判決要求被征收人另行主張權利,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提倡的維護社會穩定,案結事了的法律原則,請求二審法院撤銷改判,或發回重審。
法庭辯論,全勝而歸
在二審法庭審理本案時,京云律師早已做好的充分的準備,通過此前調查所得的各項證據,向二審法院提出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崇仁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的請求,同時對崇仁縣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的觀點逐一辯駁。
被上訴人崇仁工信局辯稱:崇仁縣人民政府下發了崇府辦發文件,文件決定對原江重廠生活二區進行改造,其中案涉的臨街店屬于棚改范圍,也在項目的改造范圍內,京云律師拿出崇仁縣自然資源局土地交易股股長電話錄音,證明涉案商鋪不在江重廠生活二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范圍內也不在“崇仁頤景廣場”項目建設范圍內。
另外,關于本案合同是否應解除的問題,京云律師指出,首先,江重廠與委托人于 1997 年 5 月 1 日簽訂的《關于集資建臨街商店有關問題的協議書》對合同解除并未做明確約定,本案不存在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其次,本案亦無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京云律師認為,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后果。訴爭店面目前客觀上并未拆遷,即使案涉店面將拆遷也不影響合同的履行,合同是否解除并不影響拆遷。如現在司法判決解除合同,將使合同的履行恢復至簽訂合同的初始狀態,有悖合同目的。
經過一番辯論,二審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建議,撤銷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駁回崇仁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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